台商海外資金回台 有法度

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在CRS(共同申報準則)、免稅天堂經濟實質規定、BEPS(國際反洗錢措施及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壓力下,海外資金有回台需求。安永會計師林志翔建議,台商可選用解釋令或專法回台,解釋令是針對所得課稅20%、專法是課徵總資金優惠稅率8%。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9日舉辦台商海外資金回台研討會,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長傅文芳表示,過去台商跨境投資交易常運用開曼、BVI,以及薩摩亞等設立控股公司。但在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和歐盟打擊反避稅下,免稅天堂紛紛建立經濟實質的新規定,台商投資架構須重新調整。 林志翔表示,我國CRS今年上路,預計在明年9月做首次自動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商、台企在簽署CAA(主管機關協定)國別的帳戶資料將被交換回台灣。 另外,財政部近兩年陸續公告CFC(受控企業)、PEM(實際管理處所)細則,隨時都可施行。CFC條款明定,如果營利事業,以及其關係人對外國企業持股達50%以上,將按照公司分派盈餘與持股比例計算我國個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海外所得。PEM則規定,若企業對外國企業有實質控制力,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申報營所稅與扣繳。 林志翔認為,台商、台企資金停泊在海外的風險性逐漸增加,可以考慮採用財政部解釋令,檢附證明文件如股利收入為該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書等,但只要非所得部分統統免稅,海外所得則核課20%稅率,大陸地區則比照我國綜所稅5∼40%課稅。如果沒有證明文件,林志翔建議可等待資金回台專法上路,第一年回台享優惠稅率8%、第二年10%,若不考慮作實質投資,則錢要放專戶裡,到第六到第八年才能逐年提三分之一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