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宅王」47刀砍死前女友,高院改判21年6月

曾帶隊參加校內電玩比賽奪冠,因此在學校有「台大宅王」之稱的張彥文,3年前因不滿林女由提分手,當街砍殺林女47刀,並於其致死後親吻下體,被檢方起訴求處死刑,一審因張男認罪,且願意賠償1261萬元和解金額,判為無期徒刑。雙方對此判決均上訴,高院改判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判決書指出,張男已和被害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殺人部分改判15年徒刑,加上污辱屍體等2罪,應執行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張另涉侵入住宅、恐嚇、強制等罪,應執行1年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5000元。對於宅王越判越輕,林女家屬尚無法取得聯繫,而高檢署則回應:「檢察官於收到判決後,會詳予斟酌,再決定是否上訴。」

張男102年底在網路認識當時21歲的林女,林女因張男曾對她動粗、強拍裸照和個性差異等因素提出分手。隔年張彥文因不滿林女提分手,趁著女友上班前等在其住家外巷子口,在女友出門經過時,便衝上前當街砍殺其47刀,當她倒在血泊中,張男還俯身親吻屍體,隨後拿刀自砍頸部等處沒死,警方接獲路人報案後逮捕張男。

日前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多次求法官判他死刑並表示,多活1天,就對不起女友家屬多1天,希望能陪她。此外張男還抄寫佛經、寫信給林女父母表示懺悔。至於為何吻屍,張男解釋說:「給自己自殺勇氣。」至於民事部分的賠償金,林姓女友父母提出1261萬元賠償,雙方達成和解,扣除先前開庭張彥文家人已當庭支付450萬元支票部分,剩下811萬元,將按月支付1萬元。

高等法院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犯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民國103年9月22日恐嚇危害安全罪、殺人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張彥文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鈦鋼刀壹把沒收。又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陸年,扣案鈦鋼刀壹把沒收。被訴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部分,無罪。其他上訴駁回。

第二項撤銷改判之強制罪部分與上訴駁回之侵入住宅罪、民國103年9月14日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第二項撤銷改判之殺人罪部分與上訴駁回之強制性交罪(共貳罪)、污辱屍體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6月,褫奪公權6年。

量刑審酌(節錄):

六、被告係因人格特質、後天學習之被動攻擊行為模式,及以掌控、性幻想、暴力方式處理與A女之關係,再加上其過去常以自殺面對生命之不順,因而犯下本案之罪。

七、經鑑定人綜合HCR-20架構與結構式臨床判斷,暨被告過去並無傷害等行為紀錄,認被告暴力殺人之未來再犯之風險較低。

八、綜合文獻理論所描述之殺害親密伴侶後自殺企圖行為之成因,包來括被告過往之家暴受害經驗影響其與他人之依附關係, 目睹家暴之社會學習經驗,皆對於被告人格特質之養成具有重要關係,在針對導致被告行為模式之各種可調控因子進行介入時,精神治療或心理治療仍有修正被告未來行為模式之可能。

1060411高院105年度侵上重訴字第1號被告張彥文殺人等案件之新聞稿 by Anonymous vHs4cPQb on Scri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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