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管中閔遭指兼職 親自出庭控「政治迫害」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遭監察院彈劾認定2012年擔任政務官期間違法兼職,替《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報酬。司法院公懲會今(2日)傳喚管中閔及證人,包含前《壹週刊》社長、現任《鏡週刊》社長裴偉及《壹週刊》現任社長邱銘輝審理,這也是公懲會首次主動公開審理,管中閔當庭指控,監院彈劾他,是政治迫害;裴偉則證稱,管中閔是被邀稿人,並未在《壹週刊》兼職,全案預計8月再次開庭後審結。

管中閔當庭表示,自己之所以必須站上法庭,源頭就是去年1月5日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的遴選結果,若非這個結果不為少數有權勢者所喜,怎麼會有長達一年、對他鋪天蓋地的政治抹黑?會有後來監察院的調查?管中閔說,監察院今年1月15日通過的彈劾,是所有政治追殺都不成功後的另一次迫害。

前《壹週刊》社長、現任《鏡週刊》社長裴偉則證稱,自己任職《壹週刊》社長時,經由其他被邀稿人介紹,以電話邀請當時擔任教授的管中閔替《壹週刊》寫財經方面的社論,裴偉指出,管中閔並非《壹週刊》員工,雙方也沒有訂合約,管中閔在《壹週刊》也沒有職務,是專家投稿,如此單純。

裴偉證稱,管中閔提供的文稿,《壹週刊》有刪改的權利,有時也會不刊登,至於之前媒體報導指監委曾點名幾篇社論,認定出自管中閔之手,但據他印象,這幾篇被監委點名的社論,大都不是管中閔寫的。裴偉指出,當管中閔出任政務委員後,他還特別要求管中閔投稿時不要碰政府議題;《壹週刊》現任社長邱銘輝則證稱,自己當時擔任總編,不處理社論投稿。

管中閔強調,新的政治迫害就是以「深文周納」與「羅織構陷」來入人於罪,從國稅局調取他近20年的所得稅資料,結果上窮碧落下黃泉,迫害者們能找到的所謂證據,也只有他撰寫社論的稿費收入。但對方援引各種特殊觀點與論述,「深文周納」,企圖論證他撰寫社論違反了「公務員禁止兼職」的規定。管中閔開完庭後,特地向媒體解說「深文周納」的意思,他說這句話出自《史記》的酷吏列傳,深文,是指嚴苛的法律條文;周納,則是詳密的構織罪狀,全句的意思是指不根據事實,而巧妙援引苛刻的法條,陷人入罪。

管中閔較還引用金恩博士名言:「最終極的悲劇不是壞人的壓迫與殘酷,而是好人對此的沈默(The ultimate tragedy is not the oppression and cruelty by the bad people but the silence over that by the good people)」,表示自己期待司法能澄清與匡正不實指控,社會正義之聲能對不公義加以譴責,更希望自己是遭受這些政治迫害的最後一人。

依據《公懲法》第44條規定,公懲會合議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合議庭認為有必要時則予公開,公懲會委員長、承審審判長石木欽認為,此案社會矚目案件,為求公開透明,創先例未經當事人聲請,就決定主動公開審理,全程開放旁聽,但公懲會法庭空間小,因此借用高等法院法庭開庭,今首次開庭為準備程序,將再進行一次審理庭後審結。

公懲會可依《公懲法》對管中閔免職、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與申誡等處分,知情人士指出,教育部前部長吳茂昆被控任職東華大學校長期間,用學校專利到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並向中國取得專利,未遵守利益迴避規定,經監察院彈劾後,公懲會予吳茂昆記過處分,此次管中閔若遭認定違法,應也不會被判太重,且全案並非發生在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前,判決結果應不會影響他的台大校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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