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遴委遭約談 北檢:依法辦理 盼勿混淆焦點

媒體今天報導,台北地檢署約談台大遴委「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北檢今天中午發布新聞稿澄清,表示檢方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也希望外界不要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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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今天以「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北檢約談台大遴委」報導指出,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近日陸續遭檢調約談,且沒有任何書面通知,只打電話通知約談,讓遴委們人心惶惶,感覺「比白色恐怖更白色恐怖」。

報導內容還談到,自稱北檢人員約談遴委的地點,並不在北檢辦公室,可能是為避人耳目,約談地點選在信義路一段的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而這個辦公室的主任正是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而且教育部為處理台大校長遴選事件而成立的跨部會諮詢小組,蔡是要角之一。

蔡碧仲上午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列席備詢前,被問到相關問題時表示,不了解這個事情。

他說,洗錢防制辦公室在信義路的大樓內,北檢在同一棟大樓中,也有辦公室,其他事情他不知道。

對於媒體報導內容,北檢表示,管中閔等涉嫌背信、偽造文書等案,北檢已分4件他案調查中,為瞭解相關人士是否涉嫌違法,相關證人的訊問有其正當性及必要性。

北檢指出,在嚴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規定的情況下,就本案一直持續向各主管機關調閱相關證據資料,進行資料比對及查證中。

此外,檢察官認為有訊問台大遴選委員等相關證人的必要,為顧及證人隱私,也有證人主動要求希望不要曝光,檢察官親自以電話與證人聯繫,時間、地點均徵得證人的同意,至台北市信義路一段3號4樓的北檢第5辦公室進行偵訊。

北檢表示,待證人依時到庭,檢察官均會依法辦理相關程序,這也是北檢偵辦案件保持偵查不公開的例行方法;本案承辦檢察官以上開方式傳喚證人,大多數證人對檢察官以此方式保護證人隱私均表感謝與支持,也未聞有異議。

新聞稿內容談到,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但上述證人如果僅是單純證人,不涉及犯罪嫌疑,依法作證本來就不能由律師陪同;未來若修改法令,證人也可由律師陪同,北檢自樂觀其成。

北檢強調,本案相關證人如果同時涉有犯罪嫌疑的身分,檢察官均依法告知得選任律師,但某律師竟斷言「太便宜行事,而且非常壞心」等語,其未明瞭事實也未深究案情,實有妄斷之嫌。

北檢指出,檢察官偵辦社會矚目案件時,動輒遇到以不正當手段利用媒體干擾偵查、妨害司法公正者,為避免激化國人的對立與誤解,北檢呼籲讓檢察官辦案能不受干擾,回歸「證據」,切勿渲染事實、混淆焦點。

台大遴委遭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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