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不實申告小心觸法

文/郭靜文

實務上常見不實申告的案件,試圖藉由向警察機關報案等方式達成逃避債務或報復的手段。舉例來說,公司因為經營不善由負責人開立支票、本票對外周轉,票期屆至時無法使票據兌現,公司負責人為避免影響票信,就虛構公司遭人侵入行竊,竊嫌取得空白票據後盜開之事實,向銀行申報掛失止付及向警局報案,而取得票據之地下金融業者為避免放高利貸的行為被查獲,也輾轉借用第三人之金融帳戶存入票據以提示,案件經調查後發現公司負責人之說詞漏洞百出,費了一番功夫調查才發現真相。又或者夫妻或情侶鬧翻後,原本交往期間借給對方使用的交通工具,因為聯絡不上或對方拒絕返還,就去警察機關謊報遭侵占或竊盜。諸如此類的案例不勝枚舉。

上述案例中的行為人或許覺得票據申報掛失止付或者向警察機關申告交通工具遭侵占或竊盜,只是為了達成逃避債務或取回財物的手段,卻不在乎這樣可能讓被申告的對象擔負被起訴的危險,並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一旦案件調查後發現行為人明知為虛構之事實卻向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申告,這樣的行為就構成了刑法第169條或171條的誣告罪,最重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不慎。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