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登山管理出了什麼問題?

圖片來源:iStock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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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每當有登山客在山上發生意外時,消息總是會佔據媒體大篇幅的版面,爬黑山、浪費資源等等指控排山倒海的襲向當事人,連帶也影響社會大眾對登山愛好者、登山運動的觀感,不過同樣的,山友們也長期反抗這樣的指控和標籤,認為因為大部分的人,包含法令規範都不了解登山運動,才會造成這樣的誤解以及畸形法令規範產生。到底問題出在哪裡呢?以下初步討論幾個爭議點,大家一起來思考看看到底怎麼做會比較好吧!

爬黑山是什麼?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規定「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據此,國家公園再分別根據園內登山路線是否經過生態保護區,規定各路線是否需要事先申請入園;另外,國家安全法第5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果人民要進入「山地管制區」,同樣要先申請入山許可才可以進入。目前玉山、太魯閣及雪霸等國家公園內的生態保護區大部份也位屬山地管制區,所以通常要同時申請入園和入山內政部說明),以玉山國家公園為例,園區內12條路線中,就有7條必須事先同時申請入園和入山,如果沒有事先申請入園或入山許可就自己進入這些區域爬山,就會被稱為「爬黑山」

那為什麼部分山友不事先申請入園或入山呢?我們從最近比基尼登山客吳女發生意外的事件來看,比較吳女的登山路線和玉山國家公園開放的登山路線可以發現,高手級的吳女想要走的路線和國家公園開放的路線沒有完全重疊,也就是其實吳女根本就無從選擇和計畫路線相符的登山路線申請入園。

<span>(</span><a href="https://tw.news.yahoo.com/%E6%AF%94%E5%9F%BA%E5%B0%BC%E7%99%BB%E5%B1%B1%E5%AE%A2%E5%A2%9C%E8%B0%B7%E4%BA%A1-2%E5%BC%B5%E6%89%8B%E7%B9%AA%E5%9C%96%E6%9B%9D%E5%85%89-025539228.html" data-ylk="slk:吳女的登山路線;elm:context_link;itc:0;sec:content-canvas;outcm:mb_qualified_link;_E:mb_qualified_link;ct:story;" class="link  yahoo-link"><span>吳女的登山路線</span></a><span>)</span>
<span>(</span><a href="https://npm.cpami.gov.tw/information_1.aspx" rel="nofollow noopener" target="_blank" data-ylk="slk:玉山國家公園開放的登山路線;elm:context_link;itc:0;sec:content-canvas" class="link "><span>玉山國家公園開放的登山路線</span></a><span>)</span>

先暫時不討論如果發生山難時該由誰去救援的問題(請別急,下面一段就會討論到了),目前實際運作下等於是完全限制「特定登山路線以外」的登山活動,到底合不合理呢?部分山友主張這樣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可能就像戒嚴時期的宵禁一樣,大部分的人都不會在晚上出門,不讓你太晚還在外面活動是為你好、保障你的人身安全。對部分山友來說台灣已經解嚴了,但台灣的山還在戒嚴。今天如果我們在意的重點是避免發生意外,那「限制登山路線」和「避免意外發生」有沒有夠直接的因果關係呢?在規定的登山路線上就不會發生意外嗎?跑到規定以外的登山路線就會發生意外嗎?是不是應該用更細緻的管理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呢?

那發生山難的話,救援的直升機費用由誰來買單?

台中市南投縣花蓮縣苗栗縣屏東縣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中都有規定,如果登山範圍進入公告管制山域的話,一定要有領隊帶領,而且領隊和隊員都要辦理登山綜合保險,一旦登山發生意外由政府進行搜救的話,包括搜救人員增加的人事費用、民間機構的勞務費用、直升機費用等等,都可以由政府命被搜救者支付搜救費用,不過數額原則上不能超過登山綜合保險應給付的總金額。但是如果登山客違反規定進入沒有開放的路線、沒有申請入園或入山、該有領隊的路線沒有合格領隊帶領等等,登山客要支付的搜救費用就不限於保險應給付的總額

由此可知,其實現在的山難搜救費用已經不是非由全民買單不可了,如果登山客本身有所謂違反規定的行為,還可能必須支付全額的救援費用。會引發社會疑慮的地方可能在於台灣目前的山難救助工作仍然歸由消防單位負責,對消防單位來說如同增加了原本的消防業務之外的工作,除此之外,因為山區救援必須仰賴專業的知識、訓練和經驗,對消防單位來說不論是生理或心理層面都是非常沉重的負擔,進而也會影響救援的成效。

針對自行負擔救援費用的規定,大部分的山友也沒有反彈,基本上也贊成山友應該衡量自己的能力、在能力範圍內從事登山運動,如果因為準備不夠周詳、該做的預防應變措施沒有做而造成意外發生,確實應該自行負擔救援成本,不能接受的是包含前面講到的種種限制是否合理,以及只要一發生山難需要救援,就有人會不問意外發生原因,直指山友濫用資源的不公平對待。

或許我們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制度,例如由志願服務者組成的美國登山救援協會(全國性組織),經費來自於證照規費提撥和贊助;日本則是由轄區內有高山的地方警察局另外設立山岳警備隊,加上消防署另外設立的山岳救助隊執行第一線救援行動;又或者能否將救難業務開放給民間機構或是公司經營,由家屬自行與相關機構處理救援事宜,政府提供必要的協助即可,以避免產生爭議呢?值得我們好好的思考和規劃。

此外思考是否要限制高山登山路線?或許傳奇的英國登山家,喬治.馬洛禮(George Mallory)當年留下:「因為山就在那裡。」的名言,可以給我們更好的答案。

PS.英國登山家,喬治.馬洛禮(George Mallory),可能是人類史上第一個登上聖母峰的探險家。

參考資料

林志純、陳玉婷(2017)全國登山研討會論文集 國際山域事故救助政策制度與我國救助成本之初探

健行筆記【他山之石】日本的山岳救援與登山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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