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員工跳槽 高院判賠公司250萬元

財經中心/李明融報導
台灣晶圓廠龍頭公司台積電,常常遭遇員工被挖角到中國企業以竊取相關產業技術。日前就有台積電採購部經理薛男,被同樣是中國晶圓大廠新芯半導體挖角擔任採購副總裁,台積電因此提告,台灣高院今維持桃園高院一審判決,認定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判薛男應支付250萬元違約金,全案還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薛男自1999年在台積電擔任採購業務,並在2012年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離職後18個月內不得受雇從事半導體晶圓製造的競爭對手,如違反需支付補償金以及離職前兩年內支領的1440萬多元。殊不知,薛男在2016年離職後,跳槽到中國半導體大廠新芯,台積電主張薛男因業務關係,工作期間了解台積電所有原物料規格及參數,以及供應時間訂單及合約所載資訊,其中包括價格、項目、規格、數量等,因而提告。

全案一審判決薛男須賠償250萬元,經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台積電與薛男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的時間並不常、補償合理,雙方約定有效。而薛男跳槽到中國晶圓工廠一事,確實符合契約提及相關企業,該協議合法且有效,因此台積電得請求返還其任職新芯公司期間之競業禁止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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