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公司化三讀 員工權益獲保障 設立基金處理債務

台鐵普悠瑪及太魯閣號事故促使政府加速推動台鐵改革與公司化,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台鐵公司設置條例」修正「鐵路法」部分條文。規定由交通部設立基金管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相關利息也由交通部預算補貼,台鐵現有員工在公司化以後的權益,也獲得保障。

立法院三讀通過「國營台灣鐵路公司設置條例」,爭議條文經過表決,通過民進黨版修正動議,確定台鐵公司為交通部獨資企業化經營,董事中應有1/3為相關專家學者,且至少應有1/5董事由台鐵工會推派代表擔任。

為協助台鐵公司的財務健全和發展,三讀條文明定,政府應移撥台鐵局及所屬機構的適量資產,由交通部設立基金,處理台鐵既存的短期債務;短期債務的衍生利息,也由交通部編列預算補助基金。新法也明定台鐵公司辦理業務如果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地畫法規定辦理迅行變更。

在台鐵現有員工的福利方面,除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轉調其他機關外,其餘人員均轉調台鐵公司,不得因公司成立予以裁員;轉調台鐵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及勞動條件都應維持;因配合政府政策所造成的營運虧損,將由政府補貼。另外,台鐵公司成立起6個月內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的員工,最高加發7個月薪水總額的慰助金。

立法院同時通過修正「鐵路法」,規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鐵路公司所經營路線可串連沿線地區具有觀光性質者,也得依觀光服務的內涵收取費用。

另外,對於跨越、侵入鐵路影響行車安全者,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罰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罰50萬元。(李人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