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花蓮出軌】冷眼觀看火車翻覆 李義祥刑責恐改「不作為殺人」

李義祥與非法移工阿好,事發後消極不作為,法界專家建議朝「不作為之殺人罪」方向偵辦。(翻攝自畫面/本刊資料照)
李義祥與非法移工阿好,事發後消極不作為,法界專家建議朝「不作為之殺人罪」方向偵辦。(翻攝自畫面/本刊資料照)

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2日撞上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導致出軌翻覆,釀49死、超過200輕重傷,針對李義祥與非法移工阿好,事發後第一時間未通報,目前朝過失致死罪偵辦,對此,法界人士認為,檢方可依「不作為之殺人罪」方向偵辦,才符合法律的正義原則。

台鐵太魯閣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傷亡,花蓮地檢署暫朝過失致死罪偵辦。昨(11日)地檢署檢察長俞秀端表示,檢方會針對所有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並釐清客觀行為,最後在評估該行為構成什麼樣的法律適用。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外界質疑李義祥知悉工程車卡樹叢後,未緊急通報,反而與非法移工阿好只顧著拖車,終釀憾事,檢警應先查明工程車受困至發生撞擊經過幾分鐘,若時間足夠通報台鐵緊急煞車,李卻不作為刑責就有改為「不作為殺人」的可能;其中,更有監視器顯示,李在太魯閣號撞車後,仍在邊坡觀望、工務所旁悠哉吃檳榔。

據報導,法界人士認為,整起案件檢方可依「不作為之殺人罪」方向偵查,查明工程車掉落是否有充裕時間去通報防止事故發生,若李與阿好冷眼旁觀,實務上有消極「不作為之殺人罪」判例,也等同刑法271條殺人罪責來論處。

據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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