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案未實際獲利 趙建銘更五審判刑3年8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30日電)高院今天針對台開內線交易案作出更五審判決,認定被告犯罪所得應合併計算,因此獲利逾億,趙建銘判刑3年8月、趙父趙玉柱4年、游世一4年4月、蘇德建3年8月,可上訴。

趙建銘一審判刑6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0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審酌,趙建銘當時為台大醫師,且為時任總統陳水扁女婿,卻犯內線交易罪,考量他沒有實際獲利,檢察官求刑8年過重,且本案繫屬一審法院迄今超過8年,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

更五審認為,趙玉柱身為教育工作者及總統親家,未能謹慎自持,獲利高達3500萬餘元,考量他繳交部分犯罪所得,撤銷一審的5年6月徒刑、罰金3000萬元判決,並適用速審法減輕其刑規定,改判刑4年,犯罪所得沒收。

更五審判決另指出,蘇德建為本案主導者,未有實際獲利,而游世一實際獲利高達6647萬餘元,已自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2人都適用速審法規定,判處蘇德建3年8月徒刑,游世一4年4月。

全案緣於民國94年間,趙建銘與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前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等人於三井日本料理聚餐。趙建銘得知台開利多的內線消息,返家後與父親買進台開股票,待股價上漲脫手賺取差額。

台北地檢署95年7月提起公訴,台灣高等法院107年3月20日作出更四審判決,依速審法規定,減輕趙建銘等4人刑度,趙建銘判刑3年,趙玉柱2年6月,游世一2年,蘇德建2年並緩刑5年。

案經最高法院第五次發回更審,更五審認為,證券交易法所指「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關於已售出部分,採「實際所得法」;無從計算實際所得的例外情形,則以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擬制為賣出價格的「擬制所得法」,一併計算內線交易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更五審認為,被告4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彼此分擔傳遞消息、買入股票等內線交易行為的分工,應將獲利合併計算,以如實反映內線交易淨利規模及對金融市場交易秩序的危害程度。本案犯罪金額已達1億元以上,應論以證交法的加重內線交易罪,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更五審考量本案適用速審法,一審判決未合併計算被告犯罪所得,因此撤銷改判。(編輯:李錫璋)10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