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變壓器爆炸釀火災奪命 判賠260萬元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台電架設於新莊區一處變壓器爆炸起火,波及民宅造成男子身亡。家屬請求賠償,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台電未妥善設置、保管變壓器,判賠260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台電上訴確定。

全案起於民國104年4月20日上午,台灣電力公司架設於新莊區的一處亭置式變壓器爆炸,由於變壓器離一旁房屋2樓不到15公分,變壓器內的高熱絕緣油噴濺房屋2樓引發火災,導致房內的莊姓男子身亡。

莊男家屬向法院主張,莊男已退休,因關心新莊老家都更進度返台居住。台電未積極檢修變壓器零件,且變壓器架設於4.7公尺高的站台,底座未以螺栓固定於枕木或基座上,導致變壓器因晃動造成位移產生短路致高溫引發火災,有人為疏失。

家屬還主張,變壓器基座枕木已老舊腐朽,台電對安全維護有嚴重懈怠。此外,變壓器設置位置不當,距離房屋過近,台電消極不作為,未檢討安全間距防免火災事故發生,也顯有缺失。

台電則辯稱,員工定期檢查變壓器設備,均未發生異常,對於變壓器設置及保管均無欠缺,不需負賠償責任。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採信消防署鑑定書,認定起火處位於變壓器內部的電源接頭附近,原因是電器因素引燃,且變壓器事發時在絕緣距離不足的情況下產生閃絡現象,引起變壓器內部絕緣油爆炸起火,進而導致莊男死亡,台電對變壓器未善為設置、保管而引發火災,應負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台電賠償莊男的妻兒相關殯葬費、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260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日前駁回台電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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