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改去哪?連自己的筆錄都看不懂 律師揭最無助「法庭邊緣人」實況

「『維大力?義大利?Is it good to drink?』──這廣告好像很好笑啦,但你如果是被告或當事人,你在法庭上碰到這狀況,應該真的笑不出來……」

1998年剛果籍演員伊馮因為維大力汽水一支廣告爆紅、「維大力義大利」在電視台重播千萬遍、成為一個世代的成長記憶,但若是這種事情發生在法庭上,恐怕真是笑不出來──在台灣有高達近百萬、尚未能熟悉中文的人,一旦走上法庭就是各種懵懵聽不清,別說維大力跟義大利有什麼不一樣,連自己的警詢筆錄都看不懂。

迄2020年3月底,在台外籍移工高達71.9萬人、外僑79萬人,而早於2017年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會議,便針對這群一樣生活在台灣、卻在法庭上可能語言不通的人們,做出提高通譯培訓預算、請勞動部實行各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建立通譯人才資料庫、保障當事人得以自行選任通譯、保障可以知悉司法文書內容等決議。

儘管總統府級的會議有此決議,4年過去,異鄉人在法庭上依然有各種困境。而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之「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線上講座,即道出一群最無助的、堪稱「法庭邊緣人」面臨的真實現況。

中文一點也不簡單!在台居住超過10年外籍人士上法庭 律師驚見宛如「孤兒」實況

長年專職協助弱勢者處理司法問題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邱榮英指出,「通譯」是在法庭上翻譯不同語言者,包括原住民語、客家語、閩南語、外語、手語,以協助被告、證人、法官、檢察官了解案情──在台灣涉入司法案件的不會只有懂中文的人,即便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升通譯培訓專業度、保障當事人選任通譯的權利,邱榮英身為法扶律師仍看見各種問題。

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即便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升通譯培訓專業度、保障當事人選任通譯的權利,邱榮英身為法扶律師仍看見各種問題(資料照,陳品佑攝)

例如近日邱榮英承辦案件,一位當事人是在台灣居住超過10年的外籍人士A,看起來好像已經熟悉中文了、基本對話都聽得懂,但在偵查過程A就主動提說需要通譯,律師也向檢察官申請。檢察官一開始不太願意,質疑:「我講的他都能回答,問他姓名、年齡他都聽得懂,有必要嗎?」

偵查庭就這樣在沒有通譯的狀況下展開,這時檢察官才發現,看似溝通無礙的被告A在提及法庭專業用語、權利告知事項時一頭問號,邱榮英就詢問能否由她跟A解釋,檢察官依然不解:「我講得很白話文,我跟妳講的有什麼不一樣?為什麼他聽得懂妳的、聽不懂我的?還是我慢、慢、講?」

拿出文件跟提示證物的時刻就更致命了,上面都中文,A完全看不懂。即便A看似可以跟台灣人進行一般對話,偵查庭已證明A需要通譯、檢察官也說下一庭一定要找通譯──果然,之後經由通譯準確傳達A的意見,檢察官也依證據研判事實如A所說涉案是誤會、是舉報者挾怨報復,後來不起訴處分,「所以,有沒有通譯很重要,能否爭取通譯也很重要。」

在邱榮英看來,語言不通就如聾啞人士,也有一位聾啞當事人B讓她印象極為深刻。B外觀看起來就跟一般人無異、不會知道他是聾啞人士,他聽不到也不會說話,開庭時現場卻沒有懂手語跟聽打的人員協助,雖然邱榮英身為律師會協助把所有檢察官的問題都寫成字條傳給B看,還是有各種狀況。

例如某一段檢察官請被告方暫離法庭,邱榮英跟B說了,才想到對方聽不到、趕快寫字條;B要去拿包包,邱榮英跟對方說先不用拿、等等還會回來,B卻在原地茫然看著,她才又想到對方聽不到、又去拿紙筆,「有時候還是會不小心用口頭跟他講,當他沒有任何回應,我才會想到要拿紙筆寫給他看……」

這些問題不會只在法庭上才出現,從警局偵查階段就需要通譯了,而邱榮英看見的另一問題是,通譯能否沿用?依之前承辦經驗,地檢署找的通譯會看各地方法院習慣不同、有的可以沿用有的不能沿用,若不能沿用就會產生很多問題:「當通譯有更換,他必須花更多時間了解案情狀況,如果他從警詢就開始跟著這案子,他的翻譯會比較快速了解……」

當事人與證人能否看懂警詢筆錄也是一大問題,邱榮英就曾碰過當事人要在法庭上「具結」,但結文看不懂也不會唸,只好通譯唸一句、當事人唸一句做完,那全是文字的警詢筆錄就更有疑問了:「由這邊可以看出來,警詢筆錄他看得懂嗎?應該不懂,既然中文他不懂,警詢筆錄真實性就可能要被質疑了。

「如果沒有傳遞法庭在幹嘛,被告可能就像法庭上的孤兒。」這是邱榮英長期協助外籍人士、聾啞人士的感悟。即便是台灣人也未必能懂法庭在幹嘛,無法完全理解中文的外籍人士自然更難看懂司法文書永語、緩刑緩起訴的差別、和解與服勞動是什麼,也因此,能否有通譯確實是關鍵的第一步。

法庭沒有其他人聽得懂越南語 在台30年越南神父看見法庭亂象、有通譯也不代表溝通無礙

當然,有了通譯只是第一步,通譯能否實質讓法庭溝通無阻又是另個故事了。1988年來台灣、2006年獲美國「打擊人口販運」獎、長達30多年都在台灣陪伴外籍人士之「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神父阮文雄,也看見在法庭各種通譯成效不足的狀況。

第一個問題,通譯只被允許翻譯問到當事人的句子,被告往往對法庭現在在幹嘛、大家在說什麼無從了解。例如2021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在花蓮清水隧道口為閃避掉落軌道的工程車而出軌、釀50死200多人受傷之悲劇,承包工程商的一名越南籍工人「阿好」成為關鍵證人亦是過失致死被告,阮文雄親自到花蓮去旁聽法庭,就發現,真的只有法官問問題的時候通譯才會講話、問阿好是否聽得懂法官講什麼。

第二個問題,是通譯能否有效完整通譯當事人表達的內容、如何確認成效?阮文學坦白說,在雙語學校學習、有大學畢業、能完整通曉中文字的司法通譯者,真的沒幾個。甚至,阮文雄也碰過一個越南語通譯的中文比越語好,「如果是他這狀況,他怎麼幫忙移工能把他意思完整表達出來?」

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無法完整表達當事人所言,是在法庭的致命傷(資料照,陳品佑攝)

無法完整表達當事人所言,是在法庭的致命傷。以越南語為母語的阮文雄時常碰到的狀況,是法官、檢察官講了一串很長的問題,通譯卻以越南語自行簡化或補註這些問題、自行解讀、沒有完整把法官與檢察官問題以越南語傳達給當事移工,「這真的很危險……」阮文雄是因為懂越南語才知道哪些狀況不對勁,但法庭現場往往只有一位通譯,這些翻譯上的疏漏往往是無從確認、當場發現的。

第三個問題,是通譯過程必然增加對話時間、對話過程變得漫長,法官與檢察官時常因此表現出煩躁感,也會因此影響通譯狀態。就阮文雄所見,當法官與檢察官開始展現煩躁,通譯就可能擔心拖時間、用自己意思解釋問題、急著跟當事人對話,對此阮文雄就說:「通譯是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溝通的橋樑,不應該把煩躁情緒丟給通譯承接……」

第四,是通譯與移工之間的「階級問題」。通譯可能是大學畢業或熟悉中文、移工則是來自異鄉的勞力工作,有些通譯可能因此有了「階級」意識、指示移工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例如阮文雄就碰過通譯指示移工「你在警察局講過什麼、現在要回答一樣的東西、不能改」,這就已經不符通譯該做的事了:「我想這引導就會產生影響,我不知道法官檢察官知不知道這事,但他們應該也不知道,他們不懂這語言……」

問題五,當移工無法完整了解整個法庭的運作與詢問進度,常會訝異「為什麼突然就結束了」,法官、檢察官其實應該提示可以補充問題或內容的時間。此外在書面文件部份,通譯可能只是口語好、不一定完整看得懂中文字,在這情況下通譯翻譯給當事人的筆錄準確性就有疑問,甚至就連法院已翻成越南語的判決書、起訴書都可能因語言文法落差讓人看不懂,阮文雄希望設立一些制度處理文字方面的問題。

「通譯人才資料庫」雙系統、認證考試資格都不同 上法庭、去看守所到底要找誰?

對於通譯亂象,外籍漁工人權組織(OMFR)秘書長、律師黃昱中表示,其實這些問題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之前就存在已久──2012年監察院調查報告就指出司法通譯效能不彰問題,2014則糾正訴訟文書未翻譯成外國人語言、開庭未提供通譯問題,2015年台灣漁船福賜群號印尼籍漁工Supriyanto受虐死亡、法庭通譯卻不熟悉中爪哇方言無法準確傳達證人意思、導致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此事也在2016年監察院調查報告中被指正,之後才重啟調查翻案。

保障涉入司法的當事人能語言無阻,黃昱中說,這確實是有法源依據的。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中公政公約第14條規範「若當事人不通曉不能使用相關語言,應給予通譯」,中華民國刑法第99條亦規範「聽覺或語言不通應由通譯傳譯,必要得以文字訊問文字陳述」,然而實務上,光是能否請到通譯都是問題。

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20200613-移工職災配圖,移工身影配圖。(陳品佑攝)

刑法第99條規範「聽覺或語言不通應由通譯傳譯,必要得以文字訊問文字陳述」,然而實務上,光是能否請到通譯都是問題(資料照,陳品佑攝)

黃昱中指出,法院對司法通譯適用規定不只在當事人,也適用於證人、鑑地人、關係人,法院應該主動詢問當事人、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也可以視個案需求選任通譯,法官原則上不能拒絕當事人自備通譯,但就如律師邱榮英分享,有些法院其實對當事人自備通譯略有不信任,會去找法院合作的通譯。

這些通譯大多不是現職、正職,而在通譯名單資料庫、找到通譯的過程也有不少問題。關於通譯名單資料庫就有兩套系統,其一是移民署《通譯人員資料庫運用及管理要點》規範的,這裡不開放一般人查詢,通過公家機關、學校、民間團體辦理認證考試通過者就可以來這裡登錄自己是通譯,而問題在於,「無法確知他提供證書上的課程內容是什麼、幫他上這課講師是否夠資格,他去買東西可能看得懂中文字,但法院文書可能就看不懂。」

另一系統是《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的資料庫,對通譯要求門檻較高,必須在政府機關的語言機構有中級以上程度,書面審查資歷以後還要到法院上課學習司法相關知識,包括法院業務簡介、法律常識、審理程序相關規定、專業技能倫理責任,還可以視需求增加訓練時數,且拿到證書以後有效期間為兩年,兩年後又必須走流程重新取得證書。

法院特約通譯確實有經過一定培養,但黃昱中說,問題是一般人申請不到。法院資料庫必須透過地方政府部門的承辦人去聯絡、也必須以團體名義申請,如果一個律師不屬於法扶基金會、是自己在外面開事務所就無法申請。此外,由於申請通譯必須透過地方政府部門的承辦人、公務員通常只在平日白天上班,如果案件緊急、發生深夜羈押狀況必須趕快找通譯,就很困難了。

黃昱中也在通譯資料庫裡發現名單重覆問題、58個印尼語通譯裡有30個是重覆填寫的、實際人力沒這麼多,甚至這名單裡頭還有外籍移工仲介背景者,如果是勞資爭議案件,可能有偏頗袒護雇主之虞。

由上可見,通譯人員資料庫顯然不足應對目前需求,但自備通譯也是要經過爭取,例如過去法務部矯正署曾發函要求,律師進收容所看被告帶的通譯要有「專業證照」──「通譯人員資料庫、法院約聘辦法,這兩個要求資格就不一樣、給的證書也不一樣,我如果要帶有證照的去探監,到底要找哪個資料庫登錄的通譯?我們一般去律見,帶的通譯可能根本沒參加考試、但語言能力很流利,可以帶嗎?這點律師就很頭痛,可能找不到通譯一起去,或找的人不符資格……」關於這點,台北律師公會也曾發函希望改善這問題。

能不能被允許找通譯、能不能找到通譯上法庭、通譯在法庭上能否精準替當事人做到溝通無阻,「外籍通譯及司法人權保障」線上講座3位講者所言都是長期存在、至今仍有待解決的問題──即便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改善這些狀況,如今台灣確實仍存在所謂「法庭邊緣人」,唯有跨越語言的阻礙,這些人才可能被公平地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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