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提國民參與審判法 6民眾3法官共審

司法院今天(30日)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依草案內容,未來將由3位專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針對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案件共同進行審判,有罪之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專業法官在內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刑期判定則須過半數決定。司法院希望在年底前送出草案,並在明年2月送立法院審議。

依照司法院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未來將由3位專業法官、6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以及故意犯罪而致人於死的案件,但排除少年及毒品案件。另外,若案件情節過於繁雜或需要高度知識,需曠日廢時,或是有事實足以認定行國民參與審判顯然不適當時,法院可在聽取相關意見後裁定排除。

根據司法院的草案,有罪之認定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刑期判定則須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過半數的意見決定。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原音)因為三分之二以上有罪的話,它一定是包含國民法官,我們這個制度的最重要理念就是職業法官的法律專業結合非職業的國民法官的社會價值跟經驗,所以有罪判決一定要是這兩個不同的組合都有人認為有罪才可以。在職業法官這邊,確保要有1位的重要理由,就是希望這兩個不同的組合都認為這個被告是有罪的,我們才會定他的罪。』

實施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後,也將改採「卷證不併送」,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僅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卷宗及證物則在言詞辯論時才提出,以避免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產生資訊落差或預斷,影響平等及客觀的立場。

呂太郎也說明司法院提出的「國民法官」制度有7大重點,包括讓國民當法官,「能看也能判」;隨機抽選,廣納各界意見,展現「多元價值」;「法庭白話」,讓審理看得清、聽得懂;讓國民法官「完全參與」,和法官一起決定有罪無罪及刑期;讓法官與國民「深度交流」,凝聚共識,雙重把關;判決附理由,讓「結果可受公評」,以及提供國民法官公假、日旅費,且身分保密,使其能「安心參加」。

司法院在公布這項草案後,將於台灣北、中、南舉行公聽會,並在各法院舉辦說明會,決定是否需要修正。司法院預計在今年底送出草案,會銜法務部,並希望在明年2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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