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頂新」、同「豬油」 民事判決為何兩地大不同?

圖/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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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2017年7月魏應充因味全油品案的刑事判決,而入監執行。但頂新油品案,並未因魏應充入獄而結束。除了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中的越南油品案,還有許多民事訴訟在魏應充入獄後,仍在進行中。

2017年8月針對頂新的相關消費者訴訟結果出爐,但在台北地方法院與彰化地方法院,卻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兩個判決。彰化地方法院判頂新公司及魏應充等人須賠償消費者1023萬元,但案子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頂新及魏應充等人無須賠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判決呢?法院的認定又有何不同呢?

相同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民事大不同

2015年11月彰化地方法院對於頂新公司違反詐欺等案件的刑事判決(也就是法操長期關注的頂新越南油品案),在判決當時引起各界譁然。這個判決,引發了轟動一時的第二波「滅頂行動」,至今這波行動仍然對於社會大眾造成一定的影響。而引發行動的主因,就是因為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頂新無罪」。(延伸閱讀:檢察官無證據瞎扯 頂新無罪你在意外啥?)

而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104重訴字195號),2017年8月15日卻判頂新需為「爭議油品」付出1023萬元的賠償。民事庭引用「刑事有罪判決要求較民事判決高的證明度」法理,不採彰化地院刑事判決的認定,認定頂新公司所生產的牛豬油產品,其原料確有「攙偽、假冒」及「逾有效期限」。因此認定頂新油品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同樣都是消費者訴訟,台北彰化大不同

與頂新相關的消費者訴訟案除了在彰化外,在台北地方法院亦有涉訟。但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的結果,卻與彰化大不同。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從原告提出的證據資料,均無法證明,頂新的豬油原料有攙偽假冒混充為食用油的情形。簡單來說就是原告證據不足,頂新無須賠償。

那到底頂新的油到底有沒有問題?

同樣的豬油,經過三個法院判斷後,得到不同的結果,不禁讓人好奇,頂新的豬油,到底有沒有問題?在這裡,我們可以大膽地說,頂新的豬油是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的,我們從頂新敗訴的104重訴字195號判決書中也可以看到,法院認為:「……當對其成品作任何形式檢驗時,絕大部分之成分內容,亦均可符合法定之食用標準。是若以此觀點切入,形式上似難有所謂「攙偽或假冒」之情事蓋其並非攙入法所不允許之加物或是有任何假冒之情事存在。

既然頂新公司的油品,的確是符合國家檢驗標準的,那在彰化的消費者訴訟為何敗訴?

法院以腳尾飯類比頂新油?適合嗎?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成品不是重點,重點在於原料是否屬於不准進入食用鏈之油品。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對於該油品是否可供人食用,判斷時「無關油品原料端進口報關之名目,亦無關該油品之具體的內容品質為何」。並舉食品業者不可收購新鮮腳尾飯,製作可口炒飯供消費者食用的例子。認為腳尾飯縱使品質安全衛生無虞,亦不得再逆流至食用鏈中。

看到這裡大家是否覺得非常混亂,民事庭先強調成品不是重點,但又說原料的名目和具體內容不是判斷依據?原料判斷的依據到底為何呢?且法院舉出食藥署最新函釋想要證明,飼料油不可供食用,但我國對於油品的管理,許多細項的規定,都是劣油事件爆發後,才制定出來的,如何以現在的標準去判斷頂新過去進口的時點呢?

關於一個油品案件,同樣都是消費者訴訟,卻有著截然不同的判決。難道在不同的地方提起訴訟,就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嗎?在我們努力推行司法改革之際,做出如此矛盾的判決,民眾還能相信司法嗎?(延伸閱讀:送魏應充入監 就能掩蓋分裂的檢察機關和矛盾判決嗎?)

本文獲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