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憑證逾2份均屬正本 副本及抄本應貼用印花稅票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民眾持有一式二份之契約時,應載明正本與副本,正本應依規定貼印花稅票,副本或抄本免貼印花稅票,但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