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網路罵人結果大不同?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當中眉角

文/王齡梓

立委王定宇因為遭嗆「袂見笑 (不要臉)」而提告,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不是針對王定宇的人格輕蔑嘲笑,而是針對其處理兩岸事務予以評價,王身為立委,應承擔較嚴格程度的言論監督,故判決被告無罪。無獨有偶,新北市某男子去年在臉書上看到網友發文「我送給王定宇的綽號,台南小鱉三…...,喜歡的朋友請按讚吧!」,就在該貼文處留言「加1~衣冠禽獸。」,經王定宇瀏覽後提告公然侮辱,該男子則被台南地院判處罰金五千元。台南地院認為該男子在臉書以「衣冠禽獸」一詞稱呼王定宇,足以影響王定宇在社會的名譽及人格評價,屬於抽象漫罵的言論,故成立公然侮辱。一樣是罵人,為何有不同結果?

刑法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公然侮辱罪的要件,以常見的第一項而言,須符合1.公然2.侮辱,兩個基本要件,而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的狀態,而依大法官解釋,「多數」也包含「特定的多數人」,所以如果是兩個人吵架,在電話中辱罵,或用line罵對方,只要不是其他人也可以見聞,就無法成立本罪,但如果是在有數個人的line群組內辱罵,就有可能成立。「侮辱」則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行為人必須有公然漫罵、嘲笑的意思,不論是文字、行為、或舉動,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的程度就可以構成,而被侮辱人也不以親自在場見聞為必要,只要能夠舉證侮辱的事實,一樣是可以成立本罪,所以如果是在臉書、line群組對話中留下侮辱字句,只要有截圖,都有可能成罪。最後,被侮辱的對象,必須是可以特定出某特定人,而認定該言語、文字已對遭辱罵人產生人格貶抑、社會評價才會構成。因此,有許多在網路遊戲上的玩家,在遊戲過程中,因為發生口角爭執,彼此互相漫罵、施以侮辱,然而因為遊戲中均以遊戲角色出現,玩家彼此間並不知道各個遊戲角色所連結到的真實身分,一般實務見解認為即使辱罵「瘋子」「遜咖」之類言詞,因為無法特定遭辱罵的對象為何人,操控該遊戲角色的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人格、社會評價不因此遭到貶抑,所以不認為構成公然侮辱罪。反面來說,如果某個網紅、直播主遭人辱罵,雖然這些人並不以真實姓名在社會活動,然而大家都可以知道「九把刀」指的就是某作家,「館長」指的就是某位網路名人,如果遭到侮辱,就會被認定足以知悉特定身分而可能成立本罪。

實務上常見的侮辱言詞包括「王八蛋」、「畜牲」、「白癡」等言語,均足以認定對於人格、社會評價有所貶抑。然而要注意的是,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貶抑他人的意思,如果口出惡言,可是只是習慣性的發語詞或是一時激動言語,又或者是針對「事件」評論,目的不在侮辱他人,也可能被認定不構成本罪。例如國人有些人習慣性的以「幹」為發語詞,或是開口必有三字經口頭禪,這時就需去衡量該言語究竟有無貶抑對方的意思;又或者雙方因為發生口角,情緒激動,開口並無好話,所以當下的不當言詞也不一定會被認定構成侮辱。

又對於公眾人物例如民意代表、政府官員、影視明星,一般被賦予較高的道德審視標準,須承擔較嚴苛的言論監督,所以如果遭到辱罵時,判定是否構成公然侮辱也會比一般人有更高的檢視標準。另外如果是在公務員、醫護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其侮辱,則可能同時成立侮辱公務員罪或違反醫療法。

網路時代,人人都可以輕易留下隻字片語,但可能一時激動、好玩,就換來官司一場,雖然公然侮辱罪刑度並不重,又是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必須在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但是被害人一樣可以請求民事的精神賠償,如果因為一時「嘴賤」「手癢」而辱罵他人,一旦被告,就要付出許多時間、心力處理,實在非常划不來,所謂「病從口入,禍從口出」,因此罵人前請先多想想是否值得,管好自己的口與手,才不會輕易惹上官司!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