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大法官擔起來了,蔡政府在怕什麼

談到種族平權,美國是由最高法院走出里程碑的角色,筆者10年前曾訪問華府,當時接待的是一位非裔美國人,有一次走到美國最高法院,她由衷尊崇的態度令我這個外國人動容;那一刻我可以深深感受到,原來司法可以如此貼近人心,福澤可以落實到具體個人,不再是狄更斯小說《荒涼屋》中輕易毀人一生的司法迷宮。

大法官會議近年來開始扮演人權守護者角色

其實,過去幾年來,台灣的大法官會議透過釋憲已多次扮演人權守護者的角色,例如對言論自由相當重要的「真實惡意原則」,例如,判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相關規定條文違憲的釋字666號解釋;許宗力擔任司法院長後的大法官會議,更是對諸多個人的經濟人權提出進步性的解釋,例如稅捐滯納金加徵利息違憲的746號解釋;然而,可以使大法官成為畫時代角色的,莫過於24日出爐的748號解釋,除了明確判定現行民法972條違憲外,大法官會議這次不再如過去般為德不卒,將人權議題交到心不甘情不願的立法院手中,而是直接了當宣布,立法院若未在兩年內完成修法,同志可以直接到戶政機關登記結婚。

748釋憲文仍對跨越民意機關隱隱不安

全世界共有23(尚不包括台灣)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但透過司法程序的只有美國、以色列、巴西與哥倫比亞,之所以如此並非偶然,對於民意重大分歧議題,多數司法人會謹守「司法不語」的分際,認定應該由民選政治人物或民意機關作最後決定,而非由非民選的司法院越俎代庖。我們可以看到,大法官這次跨過民意機關這條界限,並非毫無心理障礙,而在釋憲文中隱隱留下伏筆,作了許多鋪陳;可以這麼說,這次的釋憲文,其中一個主題就是在解釋為何要跨過立法院這一條無形的盧比孔河。

釋憲文中面對立法權的主要是這一段,「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適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司法權表態,基本人權是王牌

這段文字的要旨是,大法官也同意同性婚姻議題該由民意機關權衡決定,但是在立法時程無心或有意的延宕下,攸關的基本人權受到侵害,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司法院責無旁貸,必須負起維護保障人權的責任;換句話說,就如已故政治哲學家德沃金所說的,人權是王牌,事涉基本人權時,即使司法體系都必須克服自己取代立法權的不安,而以基本人權為優先。

時間在這裡也是重點,例如司法院在解釋理由書摘要中提到「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立法院經歷10餘年,尚未能完全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為了等待婚姻合法化,祁家威從青年等到白髮,長時間的苦難在他身上留下深深的刻痕,祁家威只是指標人物,有不少同志抱憾去世;對於人權受到傷害,立法院可以有一百個理由拖延立法,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卻必須如釋憲文所寫的,「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

立法權失靈,司法權幫忙解決問題

大法官會議此次擔綱婚姻平權要角,很多人始料未及,畢竟,選舉時曾表態挺同志的蔡英文當選總統,向來立場較進步的民進黨也成為國會多數,因此,挺同婚人士一開始當然是著眼於國會,由國會通過的最大意義在於,人權與民主多數可以合而為一,也避免法官治國的困境;最後未能如願,一方面當然是社會劇烈分歧,另一方面是連綠營也嚴重分裂,國會修法因此走入死巷。

諷刺的是,這次是大法官善於「體察民情,盱衡全局」,快狠準的做出違憲解釋,某種程度而言,這其實幫民進黨解了套,民進黨不必在年輕進步選票與保守傳統選票間左支右絀,面對這份「大禮」,蔡政府最好不要再抱著要討好所有支持者 的想法,刻意要妥協打折,因為這將違反784釋憲意旨,也形同又回到立法院之前的僵局。

值得慶幸的是,748釋憲文已交給同志一張即將兌現的支票,不論立法院刻意懈怠,或是無能處理,他們都會在兩年後得到婚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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