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瑟致觀點》終院外籍法官爆請辭潮 香港司法獨立危在旦夕

中國人大強行通過《港版國安法》,有關違反國安的司法案件都必須服膺於中共的審判,所謂的司法獨立精神已是蕩然無存。   圖:翻攝自中國人大網/新華社 (資料照)
中國人大強行通過《港版國安法》,有關違反國安的司法案件都必須服膺於中共的審判,所謂的司法獨立精神已是蕩然無存。 圖:翻攝自中國人大網/新華社 (資料照)

[新頭殼newtalk] 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簡稱香港終審法院或終院)是香港司法獨立的象徵,也是港人對「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期待所在;同時,香港能維繫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主要就是來自獨立審判權不受政治干擾的「法治社會」精神。然而,政治現實總是殘酷,如今中共逐步縮緊香港自治的空間,甚至以國安之名行言論管控之實,當政治民主的前景灰暗,香港終院的法治意義恐將危在旦夕。

香港終院並非是「一國兩制」才有的建制,在英國殖民香港時,便有英國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主責終審的功能,而終院在司法體系的意義就猶如台灣的最高法院,針對來自香港高等法院的民事及刑事上訴案件進行最終審判;換言之,香港終院就是在香港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內,對於香港內部有關普通法規範下的訴訟案件施行最終的審判權,這一來有兩個意義:「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及「司法獨立的法治原則」。

就體現一國兩制的意義而言,「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政治承諾,就是要保留原有英治時期的法律模式,讓香港能繼續實行普通法的司法制度,而香港終院的存在便有這樣的政治意義;此外,以司法獨立的價值來說,司法審判不受政治操作的侵擾,甚至能維持在「行政、立法」之外的獨立身份,並形成一種來自法律最低約束下的制衡角色,這是一個法治成熟社會的主要條件之一,更是維繫社會穩定不可或缺的一面。

當然,北京使終擔心香港的司法獨立,因此在針對終審解釋權的範疇已被框定了天花板,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之外的香港法律終院具有解釋權;此外,對於涉及北京中央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關係的條款,終院需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1999年人大常委會便針對當時香港居留權爭議進行解釋,這是人大常委的第一次,也自此劃下北京得以主動干涉香港司法運作的起手式,前述的兩個意義早已扭曲。

「香港終院不得對基本法進行解釋,解釋權屬於中國人大常委會」,這是「一國兩制」頭上的紅帽子,不過在沒有危及中共統治危機的前提下,香港司法體制仍由其獨立運作的意義,這個意義主要來自終院制度的設計,香港終院的組成包括首席法官一名、常任法官三名及非常任法官(含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至多三十名,其中非常任法官可以聘任非在香港居住的外國籍人士,這對引用海外判例的參考及判決的獨立性是非常重要的意義。

換句話說,外籍非常任法官的設置可以說是香港司法獨立的象徵和保障,這是相對於中共司法深受黨國操作的差異,也是許多跨國企業、民間機構及個人能放心前往香港的基本考量之一;然而,當《港版國安法》正式施行後,昨是今非的中共治港邏輯,「香港自治權是北京中央所授予」的底層思維完全表露無遺,對北京而言「國安」就是涉及中港之間的關係,有關違反國安的司法案件都必須服膺於中共的審判,所謂的司法獨立精神已是蕩然無存。

日前,傳出香港終院十四名外籍非常任法官有兩位提前辭職,包括曾任澳洲新南威爾斯副檢察長、首席法官及斐濟最高法院法官的施覺民(James Jacob Spigelman)及曾任英格蘭、威爾斯法院法官及上議院常任上訴法官的苗禮治(Peter Julian Millett),深究其背後考量無非和香港法治不彰、司法獨立不能維持有關,尤其是中共與港府接連否定香港體制是「三權分立」,以及林鄭月娥一再表態中國具司法管轄權的立場,讓香港司法成了依附在中國政治權力下的「統治工具」,不願在「國安秘密審查」下成為極權政權的掩護者及幫助犯。

持平而論,猶如苗禮治法官所言「可能會出現海外法官全體請辭」的局面,這代表著這些外籍非常任法官對未來香港法治的擔憂,甚至是對中共「一國兩制」的不信任,兩位非常任法官的離職猶如香港法治的敲喪鐘,假若未來更多的海外法官紛紛辭職,這樣的離任潮將讓香港的司法獨立成為歷史,再加上八月底港府宣告「立法會議員延選」後,立法權與司法權的弱化,行政權又聽命於北京天朝,那一國兩制就像是國王的新衣一樣,是自欺欺人的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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