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弒母無罪 法務部:別誤認吸毒犯罪免責

兩年前發生在桃園的弒母案件震驚社會,如今從無期徒刑大逆轉二審改判無罪又再次引發社會矚目!高院法官的理由是梁姓男子當時吸食毒品毫無辨識能力,因此不罰引發各界譁然,法務部長蔡清祥也說了重話要大家別誤認酒醉、吸毒後犯罪就沒刑責。

殺害親生母親的梁姓男子當庭無罪釋放離開法院,引起社會譁然隨後又因為先前犯下的傷害罪拘役55天,對於二審無罪判決法務部長蔡清祥無法接受,蔡清祥指出:「不要誤會以為吸了毒、喝了酒,讓自己陷於一個無辨識能力的狀況 ,就可以為所欲為,甚至犯了罪 ,就不要受到刑事的處罰,這是錯誤的。」

上從法務部下到一般民眾都無法接受,有網友製作梗圖表示,「吸毒是有罪的,殺人也是有罪的,但是在台灣,先吸毒再殺人是無罪的」。

高院法官也遭起底審判長陳筱珮,東吳法律系、中興法研所、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研所碩士,是司法官訓練所第19期結業曾任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官兼庭長,現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華山分屍案原本一審判死刑,二審陳筱珮以凶嫌自首、供出棄屍地點,改判無期徒刑。

全國被害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認為:「刑法第19條第3項有特別規定,如果你是過失,自行招致,你造成了精神障礙,是不能免責,以後每個人都可以要殺人前先吸毒,每個人殺人前先喝酒,那這樣子之下,我就可以殺掉我這生最恨的人,台灣就會天下大亂。」

輿論幾乎一面倒撻伐,再看看德國法律與台灣同屬歐陸法系,德國針對疑似欠缺辨識能力的毒犯還是有五年以下的刑責,他山之石可以當作台灣未來的修法方向。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表示:「德國是在他們的刑法分則,台灣把它翻譯成所謂的「自醉行為」,那在那個狀態他去做出違法的行為的時候 ,為了保護法律的利益(法益) ,就給他科5年。」不管是喝酒還是吸毒,通常都是個人選擇只要辯稱精神失常無法辨識行為就能無罪,難怪社會譁然引發討論。

(民視新聞/王皓宇、吳培嘉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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