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壓制逮捕女音樂老師遭判刑 詹慧玲肯定法官正確判斷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於2021年間遭中壢員警壓制逮捕案。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6月,僅前者可易科罰金。可上訴。對此判決,詹慧玲表示法官作了正確判斷;桃園市中壢警分局則指出,將提供員警法律協助及啟動心理諮商輔導,並精進員警執法技巧。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於2021年間遭中壢員警壓制逮捕案。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中央社檔案照)
音樂女老師詹慧玲於2021年間遭中壢員警壓制逮捕案。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中央社檔案照)

對此,詹慧玲在臉書最新貼文表示,感謝庭上法官伸張正義,以及訴訟之路上相伴、相挺、支持的所有朋友。她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法官作了正確的判斷」,葉姓員警的所作所為應該要判罪,「讓他們知道不能穿著警察制服為非作歹,因為他們是警察,比起人民要更懂得守法、更知道分寸」。

詹慧玲說,所有人都可以利用法律來爭取自己的權益,上訴是葉姓員警的權利,但如果葉姓員警提起上訴,她也會立即提出民事賠償,並要求新台幣200萬元到400萬元的賠償金額。

此外,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副分局長詹枝松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對於桃園地方法院的宣判予以尊重,針對葉姓員警於訴訟期間身心狀態,後續將持續予以關懷,並提供相關法律協助及啟動員警心理諮商輔導機制。

詹枝松表示,未來除了精進員警執法技巧,也會要求處理任何案件,務必依法行政、嚴正執法,並注意比例原則,以維護警察形象,至於是否上訴,葉姓員警會在考慮過後再決定。

詹慧玲2021年4月22日遭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一名葉姓員警盤查,但拒回答且罵員警「很蠢」,被施以柔道「大外割」當街壓制、後依妨害公務罪嫌逮捕;詹慧玲則認為警察濫權、執法過當也提起訴訟。

雙方2021年都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但詹慧玲事後提起再議,經台灣高等檢察署發回,檢察官認為葉員臨檢盤查不符規定,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妨害自由罪嫌重大,去年起訴葉姓員警。

桃園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結果指出,經勘驗員警秘錄器畫面,女老師當時沒有濫用毒品後精神異常、即將犯罪等跡象,也沒有攻擊、衝撞警察或加速逃逸的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任一款之發動查證要件。

判決指出,在此情況下,員警以身體阻擋女老師離去,並要求等待支援警力到場並到派出所查驗身分,已構成以強暴方式妨害女老師的行動自由權利。

判決認定,員警對女老師違法攔檢,已先行觸犯刑法強制罪,自然不是「依法執行職務」,此在此事件脈絡發展之下,女老師說員警「真的很蠢」、「你做的事情違反你的工作」等語,屬於捍衛自己權利並合理評論公務員違法行為之言論,不構成刑法妨害公務罪,員警也無從以現行犯逮捕女老師。

此外,判決表示,員警將女老師壓制在地進而上銬逮捕,均難認是合法執行職務行為;員警違法攔阻盤查在先,還藉口妨害公務違法逮捕女老師,除造成女老師損失外,也嚴重影響人民對警察信賴,且員警犯後未能確實表達悔意,無法取得女老師的諒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難謂良好。

對此,桃園地院宣判,葉姓員警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強制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

法院表示,有關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部分,未諭知易科罰金,是因為經公務員部分加重後,最重本刑已逾5年,不符合易科罰金要件,所以這部分不能易科罰金;本件檢察官、被告均得上訴。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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