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經營網購還販賣手銬獲利百萬 懲戒法院判降級改敘併罰10萬元
雲林縣邱姓員警自108年起,利用購物網站「蝦皮」、「7-ELEVEN賣貨便」販賣商品,甚至販賣手銬,總計獲利103萬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懲戒法院判決邱男降1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為雲林縣警察局員警,自民國108年至112年間在蝦皮網站販賣物品,總計交易544筆,金額新台幣93萬餘元;邱男另自112年4月至10月間,使用兒子名義申請「7-ELEVEN賣貨便」帳號販賣物品,交易67筆,金額計9萬餘元,總交易金額達103萬餘元。
判決表示,邱男自112年1月至8月間使用以自己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手機門號認證的關務署APP,辦理進口貨物報關達195筆,金額計24萬餘元。另外,邱男與妻子於112年2月間在蝦皮網站公然陳列、販賣手銬,經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各裁處罰鍰3000元。邱男不服提起抗告,經台中地院於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雲林縣警察局召開考績會,認為邱男違法經營商業屬實,期間長達4年10個月,總交易金額達103萬餘元,進口貨物報關24萬餘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的規定,經內政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邱男答辯指出,他擔任公職與妻子所經營的商業無關,未曾因私廢公,僅偶爾協助寄貨,並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未曾影響過本職,他擔任警職近7年,戮力從公,歷任主管、同事及一般民眾皆有目共睹,希望能不受懲戒或從輕發落。
懲戒法院認為,邱男擔任警察,知法犯法,未能謹慎,嚴重損害機關形象及政府信譽,審酌邱男其配偶分工而實際參與經營的程度及職務表現,判決降1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