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歌站台港候選人遭控賄選 黃耀明有條件撤回控罪

長期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歌手黃耀明,2日遭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今出庭准以2,000港元自簽保守行為18個月,律政司撤回控罪。(資料照)
長期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歌手黃耀明,2日遭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今出庭准以2,000港元自簽保守行為18個月,律政司撤回控罪。(資料照)

長期支持香港民主運動的歌手黃耀明,2日遭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因黃耀明於立法會補選時為民主黨候選人區諾軒唱歌站台,遭控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黃耀明和區諾軒今(5日)出庭,黃耀明准以2,000港元(約新台幣7,137元)自簽保守行為18個月,律政司撤回控罪,18個月期間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罪行。 區諾軒也以相同條件撤控。

歌手黃耀明、前民主黨議員區諾軒遭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罪,2018年3月3日,黃耀明在立法會補選時為區諾軒唱歌站台,即為為另一人提供娛樂(歌唱表演),誘使他人在選舉投票給區諾軒。

控方指出,雖然娛樂舞弊屬嚴重行為,但因案件和案情上較輕,黃耀明僅在案中唱兩首歌,且考慮到他的背景和態度,律政司同意讓黃耀明以簽保守行為結案。黃耀明聽取並同意案情後,獲准以2,0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撤回控罪,期間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及不得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罪行。

區諾軒部分,控方表示,確認沒有證據顯示區諾軒有給黃耀明報酬或要求他作出投票呼籲,亦同意讓區諾軒也以簽保守行為結案。最終區諾軒同以 2,000元、自簽守行為18個月撤回控罪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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