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少子女化 立院審私校退場條例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今天(3號)審查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進行逐條審查。對於重點之一的「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的第三條條文,教委會以行政院版本通過,另外,私校退場審議會代表至少要有1名原住民代表。

 

立院教委會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三條行政院版,為中央主管機關為了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退場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主要用於補助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的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的相關費用,像是學生的補救教學費用、雜費、住宿費、交通補助、其他相關費用等。

 

基金也將墊付專案輔導學校全部停招後,學校重組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以及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並墊付積欠教職員工薪資、資遣費、優退慰助金等。

 

第四條朝野立委以共識,主管機關應組成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委員15至25人,成員包括有關機關代表、學校代表法人、學校教師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此外,教育部提出審議會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另行增聘該校專任教職員及學生2人擔任委員,不受全部委員15人至25人的規定。但經過朝野協商後,審議會15人至25人中,至少要有1名原住民代表,另外新增的專任教職員及學生代表為各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