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柬埔寨求職詐騙/強迫勞動關7年!政院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 陳弘志 台北報導

為因應柬埔寨求職詐騙,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全案待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未來剝削式的強迫勞動最高可關7年,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是國際公認惡性重大的犯罪行為,我國於98年6月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迄今14年,但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因此今日修法,確立4大重點:

第一、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有落差,考量國際間部分國家,已把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活動並加以剝削,列為勞動剝削的態樣之一,因此修正定義,凡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其次,為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也增訂最低刑度1年以上,希望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第三、為強化打擊人口販運及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

第四、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為利外籍被害人留台謀職,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

另為提供需要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的選擇,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以及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賃房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照片來源: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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