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盡養育子女責任告遺棄不成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文/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

老陳年輕時與太太生了一雙兒女,但因老陳沈迷於賭博,不但未善盡父親的責任,也未實際扶養子女,更在孩子們尚在求學時期即與小三離家不歸,直到最近老陳年過半百,身無分文,才想起自己的兒子及女兒,好不容易找到兒女的住處,想討些零用錢來花用,卻遭到子女斷然拒絕,老陳一氣之下告上地檢署,認為遭子女遺棄。

依照刑法第294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老陳的子女收到地檢署的傳票後,感到既憤怒又無奈,當初明明是老陳拋家棄子,未善盡扶養義務,現在卻反過來告自己的子女遺棄。而檢察官受理案件後,經調查後發現雖然老陳的子女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有扶養老陳的義務,但因老陳未善盡扶養子女義務在先,有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的情形,即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2年,且情節重大者,縱使子女依民法親屬編規定有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義務,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其行為不罰,最終對老陳的子女為不起訴處分。

而老陳的子女在刑法上雖不構成遺棄罪,但老陳可否依照民法規定請求其子女扶養?答案也是否定的,若法院認定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也就是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法院得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法院更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因此,依照本案情形,老陳縱使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舊無法請求其子女扶養。對老陳而言,真是早知如此何必當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