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客運拆站討補償 北巿府敗訴須給3228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侯文婷台北12日電)國光客運台北西站的A、B建物,配合北市府「西區門戶計畫」於105年底遭拆除,向北巿府申請拆遷補償遭拒興訟。法院日前判北巿府敗訴,須核發B建物補償費逾3228萬元,可上訴。

台北市長柯文哲傍晚出席高雄市長補選參選人吳益政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接受媒體聯訪時指出,當時合約是寫台北市府有需要時,可拆除且不用付錢,「當年合約就是這樣子訂的」,回去會找法務局再討論看看。

台北市政府副發言人黃瀞瑩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討論後續處理方式。

全案緣於,國光客運台北西站有A棟與B棟兩棟建築物,A棟臨時建築物用途為車站及辦公室、B棟既有合法建築物為候車室,均坐落於台北巿政府的土地上;國光客運與台北巿政府簽有土地使用契約,期間至民國106年4月10日。

台北巿政府因辦理「西區門戶計畫」,通知國光客運105年10月終止契約須返還土地,並於年底拆除。國光客運配合,於105年9月將多條路線搬遷到台北轉運站,於同年12月28日請求北巿府依「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核發拆遷補償費,但北巿府以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為由否准。

國光客運不服提起訴願,遭交通部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法院調查,北巿府有編列補償金額新台幣5202萬餘元預算,台北巿議會也審查通過,巿長柯文哲指示「合理合情合法補償」,後來因北巿法務局認為沒有法律依據而沒給補償,也沒執行編列的預算。

法院認定,雙方簽的土地使用契約屬行政契約,目的是在提供便捷的旅客運送服務,具有交通疏運的公益性。

法院指出,對於B棟而言,土地使用契約第15、16條關於國光客運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放棄任何拆遷補償權利的約定,應屬無效,且「市有房地使用辦法」規定無法排除「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的適用,計算B棟可請求補償的金額為3228萬1345元。

對於A棟而言,它是國光客運主動提議將舊站拆除,以「臨時」建物方式興建完成,依建築法規定許可而建,本來就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與B棟是國光客運承接自台汽公司營運使用的既有合法建物不同,不得請求補償。

法院判國光客運勝訴,台北巿政府應作成准予核發國光客運3228萬1345元補償費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