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由二審辦恐違憲? 法部:不會違憲

國安案件由二審辦恐違憲? 法部:不會違憲。(報系資料照)
國安案件由二審辦恐違憲? 法部:不會違憲。(報系資料照)

媒體報導,法務部將國安營業秘法修法,改列國安轉由高檢署辦,法界認治標不治本,有違憲疑慮,法務部3日晚間發新聞稿強調,法務部基於近來國安案件因法院量刑過輕,無法嚇阻犯罪,危害國家安全,加上國安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機敏性,讓經驗豐富之二審檢察官、法官來專責處理,有助於案件審理正確、迅速及機密保護,不會有妨害審級利益或違憲疑慮。

法務部表示,沒有國安就沒有國家,因此法務部與國防部、內政部共同會商研擬預告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增訂經濟間諜罪,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予以特別保護,並對涉及外國、大陸地區或境外敵對勢力等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予以加重處罰,目的就是確保國家安全與維護臺灣經濟發展命脈,其重要性與必要性不言可喻。

對於國安案件改為二審管轄,外界擔心恐有違審級利益、違憲疑慮一事,法務部強調,因近來國安案件因法院量刑過輕而引發爭議,無法嚇阻這類犯罪,且恐生危害國家安全疑慮。加上國安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機敏性,若由二審管轄,讓經驗豐富之二審檢察官、法官來專責處理國安案件,有助於案件審理正確、迅速及機密保護。

況且國安犯罪侵害國家法益重大,實與現行法由二審管轄之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案件並無二致,故提升為二審管轄,有助於國家重大利益之維繫,不會有妨害審級利益或違憲疑慮。

至於未來修法範圍或方式,是否針對某些情節較嚴重之國安案件(例如發展組織罪)及在程序法或參照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4款、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0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7條等規定之立法體例,增訂二審管轄之特別規定,法務部將秉持開放態度,審慎通盤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