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地 應盡管理維護責任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3日電)國產署今天表示,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配合國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為兼顧國產權益,會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土地,在無保育及公用前提下,配合國家推動綠能產業政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施政需要、業務推動及公共利益認定提供使用對象,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開發、籌設或設置者,得依規定獲國產署各分署委託經營國有土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
國產署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受託人簽訂委託經營契約前,應檢附經政府機關立案的檢測機構檢測土壤污染報告及繳納履約保證金,經各分署檢視土污報告檢測值不超過規定管制標準,才能辦理簽約。
國產署提醒,委託經營期間,受託人對所經營國有土地應負管理維護責任,各分署也會每年定期派員檢查使用情形。
國產署提到,自2022年起,國產署委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無人機系統(UAS)航拍,納入監測受託經營太陽光電國有土地,若發現異樣即會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協處,以達管控國有土地合法使用目的。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土地次日起1個月內,原受託人應檢附土污報告送各分署,以檢視國有土地無遭受污染。
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立場,國產署強調,配合國家政策提供國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使用,均會兼顧國產權益,切實要求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並監控受託人使用國有土地盡善良管理人之責。
根據國產署統計,截至今年11月底止,已提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共50案,面積約429.35公頃,預估裝置容量421.34 MW(百萬瓦),其中26案完成商轉,裝置容量為307.41 MW。(編輯:楊凱翔)11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