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增百名納保官 保護納稅人幫寫訴狀

記者 方凡 報導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立法院去(105)年底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今(106)年底正式實施。財政部陸續公布多項子法,其中,與現在情況最大的差別,就是以後有繳稅爭議,都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甚至可幫忙撰寫訴狀。

財政部於9月8日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9月14日公布「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保護事項作業要點」,5區國稅局總計將設置近百名的納保官,避免納稅者的權益,被稅捐稽徵機關侵害。

與現況最不同的是,每個國稅局及稽徵所都設有納保官,可提供納稅人各種稅務權利上的協助。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納保官的服務包括3個面向:稅捐爭議的溝通協調、申訴或陳情,以及救濟諮詢與協助。由於稅務法令繁雜,一般人要搞懂難度頗高,因此若有採證上的問題,都可找納保官溝通。

申訴與陳情的功能則與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有關,例如,發現稅務人員未依程序調查時,可申請納保官介入,要求稅務人員依程序調查。如果案件已到須要救濟的階段,納稅者撰寫訴狀時,與其找律師、會計師代筆,不如找納保官幫忙。

不過,納保官是由各國稅局內的人員以新增任務方式編組,是否有「官官相護」、「球員兼裁判」之嫌?賦稅署強調,絕不會有這種情形,因為稅務人員都是秉持專業做事,只會考量案件及法律規定,不會顧及自己的利益,所以對他們有足夠信心,能夠做好納保官的職務。

納保官的選任條件嚴格,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10年以上工作經驗,現任薦任8職等以上,而且終績良好,5年內有3年考列甲等條件,一任任期為2年,可以連續擔任。賦稅署指出,納保官的職等高、具專業性,足以解決徵納雙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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