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司機過勞肇事,業者難道不用負責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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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有國道員警於國道上值勤時遭後方聯結車追撞,不幸死亡。據調查,該名司機疑似疲勞駕駛,從紀錄來看,已經連續開車12小時,且連續22天不間斷地工作無休假,事故當日有小感冒,服用感冒藥後即上班,加上疲勞引發本次悲劇。據高雄市勞工局調查,該公司去年中就已經因勞工超時加班、違反休假規定等原因,遭勞工局開罰,勞工局也正在積極介入調查。

老闆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

發生此等悲劇,理論上肇事駕駛恐免不了業務過失致死的罪責,以及後續的鉅額民事賠償。但造成過勞司機的貨運行業者,難道就只能罰罰錢了事了嗎?

刑法第276條第2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死罪者應受處罰。這樣的規定就是大家常聽到的「業務過失致死罪」。

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呢?在要件上,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從事一個特定的業務,且對於其業務上的過失可能造成的損害必須要有預見可能性;而客觀上來看,行為人的這項過失,必須要與發生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在本次的案件中,我們從新聞中可以看出,本次事件的發生是由於司機過勞所導致,而司機過勞則肇因於公司的不當排班。以新聞中的狀況來說,肇事司機於4月已經連續上班22(案發為424)、其中有7天上班超過12小時,其中的2天甚至超過14小時,當然輪班時間也就不足法定的11小時了。

由這樣的排班狀況來看,從客觀上就可以推斷這樣的工作環境下,應該會導致勞工過勞的情形,為本次肇事的原因之一。而老闆(或者排班主管),身為具有管控員工排班權限業務之人,明明知道這樣的排班方式會導致員工過勞、進而導致車禍事故,即便曾被罰款卻仍裝死不改善,對於事故的發生應該有過失,似乎會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罪責。

檢察官及法官應該勇於處以刑罰

經《法操》查證,本案的公司負責人同時設有多家通運公司,以負責人的名字於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進行查詢後發現,在案發前該雇主就已有12次違規,且其中有一半是因為工時、休假違反規定。即便處罰次數多,但由於都是不同公司,每次的罰金均不高,像本次涉案的公司因工時問題被處罰,就僅處罰4萬元。直到現在發生憾事,才遭「重罰」300萬元,恐已於事無補。

從近期的各種新聞、及勞基法修法公聽會的發言等等可以發現,運輸業不論是大眾運輸、貨運及物流業者等,司機普遍存在著過勞現象,此種過勞司機在國道上所造成的危險性在一定程度上更甚於酒駕。然而,由於勞檢人力的短缺、及積極度不足,目前實在難以期待實質的勞檢能被落實的情形之下,《法操》認為檢察官應該就事業負責人是否涉及業務過失致死罪責進行偵查,若認為有構成罪責應勇於起訴,以藉此給予其他事業主一定程度的嚇阻,或許有辦法緩解過勞司機的困境!否則單靠幾萬元的罰金,真的不痛不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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