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157公里!他躲過固定測速照相遭警「突襲拍照」…上訴撤罰失敗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李男在通過固定測速照相後,時速狂飆157公里遭警方拍照取締,認為員警突襲拍照,違反比例原則,上訴撤單遭駁回。(圖/翻攝google maps)
一名李姓男子,去年10月開車沿國道1號北上行經台中龍井路段時,透過車內警示系統發現188公里處有固定式測速照相,因此放慢車速通行,結果在184.2公里處,被國道警察拍到時速高達157公里,因該路段速限為110公里,遭警方開單重罰1.2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事後李男提出行政訴訟,指控警方在固定測速照相機後方「回馬槍」突襲拍照,違反比例原則,要求撤單。法院審理認為李男違規事實明確,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男在2023年10月15日凌晨1時許,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188公里處,該地點已設有固定測速照相機,李男因車內警示系統,放慢車速,並未超過最高速限110公里;但李男在通過測速照相機後,於短短3.8公里內,時速飆至157公里,被位於184.2公里處的員警,以「手持測速儀」拍下超速照片,依法開罰1.2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李男收到罰單後,認為一般駕駛人難以預料國道警察會在固定測速照相機6公里內拍照測速,且當時正值深夜,國道警察也沒有開啟警示燈,根本是「回馬槍」,有突襲之故意,形同以處罰為目的,違反比例原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單。
法官審酌後認為,李男時速157公里有明確超速事實,且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範,員警值勤時除了遵守交通法規外,並『得』啟用警示燈,並未規定夜間一定要開啟警示燈,因此員警未開燈執行測速勤務並未違反相關規定,認定李男違規屬實,駁回上訴,且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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