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頻換車道 遭檢舉被開卅三張罰單

在國道開七十七公里,卻被後方車輛檢舉連續卅三次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邱姓自小客車駕駛,吃上卅三張的紅單,被裁罰九萬九千元。不過邱姓駕駛提起行政訴訟,並辯稱是後方車輛逼車,想要擺脫對方才會變換車道。法官審理後認為程序並無不法,但依法違規地點需相距六公里以上,且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法官最後撤銷廿七張罰單。(彭清仁報導)

邱姓自小客車駕駛是去年七月中旬,開車從國道三苑裡交流道北上,並轉中山高繼續北上,一直到湖口交流道附近,總計行駛七十公里,卻被後方車輛檢舉,有卅三次方向燈沒有打好打滿,只閃兩、三次,或是車身尚未完全進入車道就關閉方向燈,檢舉人十分專業截錄影片向警方提出檢舉,警方也依法開出卅三張的罰單,共被裁罰九萬九千元。

邱姓駕駛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是後方車輛逼車,所以才會急於擺脫對方頻頻變換車道。不過,法官審閱檢舉影像後,認為邱姓駕駛有違規事實,而且舉發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但依憲法比例原則及「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的連續舉發規定,判決撤銷其中的廿七張罰單。換言之,邱姓駕駛還是要繳交六張的罰單,每張三千元,邱姓駕駛任意變換車道還是狂噴一萬八千元,損失相當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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