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板增訂限額?金管會:沒必要

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立委曾銘宗等人提案修訂保險法146條之4,即授權金管會訂定各保險公司的國際板投資限額,今(19)日即將在財委會初審,但金管會正式回覆,強調對國際板已有相關風險控管規範,現階段「無須增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投資額度的文字。 提案立委曾銘宗也是當初開放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可免計入保險法45%海外投資額度的前金管會主委,他這次提案修保險法,要授權金管會依各保險公司資產負債、財務業務、風控及法遵等情況,調整投資額度,進行「差異化管理」,即是認為當初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三年多來已有成效。 對於近來各界批評國際板債券成保險資金流出的漏洞,曾銘宗認為可透過修保險法,讓金管會可設定不同條件,給予各保險公司不同的國際板投資額度,對一些資本適足率不高、風控不強的,可以限縮投資,是給金管會新的監理工具。 但金管會昨日回覆立法院的修法意見,表示當初修訂146條之4,就是為了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提升投資收益,所以將國內發行在上市櫃買賣的外幣股權或債權憑證,不納入海外投資限額。 金管會強調,為控管風險已祭出六大措施,一是規定保險業投資的國際板債券,不可贖回期不得低於五年;二是要求壽險業對債券發行人信用風險及集中度風險要控管。 三是要求保發中心及產、壽險公會訂定「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落實風險管理及提升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四是強化外匯準備金制度,今年已要求增加提存比率。 五是保險業投資的國際板債券都要移回集保結算所保管,所以投資部位及內容,金管會都能隨時掌握;六是定期了解保險業財務業務資料,視需要即時要求產、壽險公會彙整提供保險業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動態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