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扶養父母爭議 有解 財部明定子女重複申報原則
5月報稅季將至,財政部昨(23)日針對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衍生爭議時,劃出明確認定原則,國稅局將依四大順位判定,依序為父母意願、兄弟姊妹自行協議、監護人是誰、實際扶養事實,將可降低實務爭端,納稅人也能有所依循。
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是最常見的節稅方式,也因此,過去常常發生晚輩間為了爭搶由誰列報扶養父母而失和,但清官難斷家務事,兄弟姊妹、兒孫輩因無法協調而重複申報,進而衍生爭議甚至進入行政救濟,過去時有所聞。因此財政部彙整國稅局作法,昨日公布最新認定原則,讓各地國稅局都能有一致性標準。
官員表示,當兩名以上納稅人在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須依照最新頒訂「順序」來認定由誰取得列報權。首先,長輩意願是第一順位,只要長輩出具書面意思表示,就可決定由誰列報。官員解釋,「出具書面」沒有制式規格,只要能清楚確認是由受扶養長輩同意即可,書面也不需經公證或其他驗證程序。
若長輩無法以書面意思表示時,第二、三順位分別為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以及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就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來列報。
若經過前三順位都無法釐清,最後就要看扶養事實,子女必須各自攤開證據,依據這些事實來綜合判斷。
何謂「實際扶養事實」,財政部列出11項參考項目,例如實際同居天數、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是否實際負擔醫藥費、長照費用、住宿費用、探視天數等;或提出其他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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