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適用8%稅率 請把握8月15日前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得選擇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但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國稅局竹北分局說明,資金專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施行2年,個人如要適用資金專法,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並審理符合資格者,即轉請受理開立外匯存款專戶銀行辦理審查。納稅人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納稅人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為8%即將屆期,請有境外資金欲匯回之納稅人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