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原住民諮商同意權 礦業法三讀 刪除霸王條款

《礦業法》修法自2017年發動至今已6年,多次協商破局而卡關。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法重點除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新法上路後,舊礦場須補辦環評,未作諮商同意礦場必須在1年內補辦原住民諮商同意。

地球公民基金會整理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一、刪除採礦不需地主同意、申請展延原則核准等霸王條款。二、重新定義「礦業用地」,從僅有面積概念,新增開採總量與最終高程。

三、新增環境保護、風險評估與監督機制,過去沒有環評的礦場,未來在2公頃以上、年產量超過5萬公噸、特定區位上持續採礦,要補辦環評,如亞泥新城山礦場等6個礦場。四、保障原住民部落之權益:在原民土地上採礦的企業,沒有做過諮商同意的要在1年內補辦諮商同意,約有31個礦場,未來若擴大開採也要重作。

五、改善業者權利過大情況,增加權益關係人參與開發決策過程的程序,以及增加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表達意見的空間。六、採礦開發程序的各項書件與行政程序的資訊,未來也都將有資訊公開,讓全民監督。

礦業局發言人徐銘宏日前說明,依新法規定,有涉及原住民保留區必須在一年內啟動原民諮商。環評則依礦場產量面積跟區位來區分大礦場小礦場,規定要在3至5年內啟動,後續經濟部會召開說明會來協助業者因應。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上路後,會給予5年寬限期。礦業局指出,有76個申請展延礦場,因礦業法修法當中而凍結展延,立法院三讀以附帶決議的方式,給予5年的寬限期,5年內可以適用舊法,5年後則依新規定需做環評或原民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