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掏空案遭判8年 林蔚山將提上訴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犯罪所得13多億元沒收;林蔚山對此表示,深感遺憾且完全無法接受,將循法律途徑爭取權益與清白。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指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一己之私而恣意挪用公司資產,致大同受有高達13億元的損害,損害大同股東權益並危害投資市場正當運作,將他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全案可上訴。

針對高等法院判決,林蔚山今天發出個人聲明表示,深感遺憾且完全無法接受,並強調通達案他是「受騙的被害人」,將循法律途徑爭取權益與清白。

大同也發布重大訊息表示,林蔚山將委請律師提出上訴,大同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