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林蔚山被解職案 最高院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因被控掏空公司案,投保中心訴請解除他董事職務;二審法院認為不用解除,但最高法院持不同見解,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更審。

林蔚山被控因個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新台幣17億多元。

法院二審認定,他竟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投資大眾造成損害,由於犯罪金額逾億元,依證券法加重背信罪重判8年,全案仍在審理中。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林蔚山擔任上市或上櫃公司董事,卻重大損害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打官司要求解除他的董事職務。

高院審理後認定,投保法在民國98年公布,但林男犯案卻是在投保法實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他被控加重背信罪,也不是在這屆董事任期期間所為,因此在前年7月判他不須解除董事職務,全案可上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不管是在哪個任期,只要有違法行為,依法可以解除職務,因此將全案廢棄發回高院更審。10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