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砲轟 恣意剝奪人民既得權 以今非古

憲法法庭昨判決黨職併公職溢領的款項與優惠存款爭議條文合憲,但關於應連帶返還溢領款項部分,有六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質疑相關規定侵害憲法財產權保障;大法官吳陳鐶甚至以海基會為例,現行在海基會任職的公職人員年資,在退休時仍可採計為公務員年資,質疑本判決多數意見「以今非古」,難謂適當。

大法官蔡明誠肯定實現轉型正義是重要人權理念,但條例規範對象,例如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工作事務未涉及重大暴虐惡行,且是否皆屬政黨事務,而為特定政黨服務,難以一概而論。像救國團成立起至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廿三日,皆隸屬於國防部,條例未充分審究救國團曾隸屬於政府的事實,也未就事物本質差異,給予不同規範。

蔡明誠說,若欲溯及既往剝奪已獲得的權益,應受到嚴格憲法審查,而非過度強調「重大利益」而採寬鬆審查,恣意剝奪人民既得權,專職人員既已循法定程序而取得退離給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有利於人民的命令,實在不應恣意否定合法性。

吳陳鐶說,條例未將轉型正義列入立法目的,實質目的是追討溢領的不當得利,違反憲法第廿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財產權須以增進公共利益為必要的要件。

吳陳鐶舉海基會為例,組織非國家機關,卻得執行國家任務,依現行法制在海基會任職的公職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員年資,故難以認定社團併公職年資核發退離給與不正當;另對於法制未備時期的命令,依釋憲實務來看,並未一律否定合法性和效力,本判決多數意見「以今非古」,難謂適當。

大法官詹森林、張瓊文肯認條例合憲,但認為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未設例外衡酌機制,恐有過苛情事;大法官蔡宗珍則認為,要求社團應單獨或連帶返還溢領退離給與,課予義務與立法目的間欠缺正當合理的關聯,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財產權保障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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