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的黑色星期五》辜仲諒紅火案無罪遭撤銷 林鴻明掏空案遭限制出境

致力於慈善事業的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本已獲判無罪,本周遭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另涉掏空案的前101董座林鴻明被判8年上訴中,遭到限制出境。(圖片來源/翻攝自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頻道)

本周台股一度跌到1年新低的15616點,資本市場也不平靜,因「紅火案」本來獲判無罪的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遭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因涉掏空股票上市的金尚昌開發公司的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也遭法院先裁定從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2004年疑似為併購兆豐銀、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涉入「紅火案」,遭檢方以違反證交法、銀行法起訴,官司纏訟數16年,2021年4月高院更二審認為並未造成中信銀損失,判辜仲諒及同案被告張明田、林祥曦等3人均無罪,讓辜鬆了一口氣,沒想到檢方再次提起上訴,5月12日晚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辜仲諒「紅火案」更二審無罪,卻遭最高法院撤銷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檢方指控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控、不法獲利10億元而涉背信罪,16年來,本案經歷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二審、高院更一審、高院更二審等。

去年4月28日高院更二審判決,認定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中信金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才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且是經金管會同意的轉投資,不構成操縱股價罪,因此改判無罪,但檢方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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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最高法院針對操縱股價、背信看法與二審不同,尤其在背信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未能確定辜仲諒、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時任中信金控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等三人有無背信故意,因此撤銷無罪判決。

一度遭判9年8個月,更二審被法院認定無罪

關鍵在於辜仲諒等人因紅火案的獲利,並未繳回給中信金,判決書認為,辜仲諒於民國95年3、4月間自陳俊哲處獲悉紅火公司因贖回結構債而獲利時,未經董事會同意,即與陳俊哲一起討論具體用途,將部分獲利款項支應政治獻金等用途,未交付中信金控或中信銀行。

過去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二審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1.5億元;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這次判決是最高法院第三度撤銷發回高院更審,未來將進入更三審。

另一個大老闆、前台北101董事長林鴻明這個禮拜也不好過,上訴中的金尚昌開發公司(現更名愛山林建設開發)掏空案遭法院裁定限制出境。

林鴻明涉掏空案遭判8年,並須賠償3億餘元

今年2月,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林鴻明構成證交法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罪2罪,判刑8年,犯罪所得3億零5百萬元須發還被害人外,追繳沒收。林鴻明提起上訴。

本案起因於檢調接獲檢舉指出,金尚昌公司在民國88年間向中聯信託貸款逾新台幣18億元,並以淡水地區多筆土地作為擔保,因未依約還款,擔保土地遭中聯信託以不良債權方式,轉賣給其他建設公司,而林鴻明就是金尚昌實際負責人,所謂的「其它建設公司」,就是指移轉給林鴻明自己及掌控的啟揚公司名下,涉嫌左手賤賣給右手。

法院認為,林鴻明被控指示他人出面以12億元買下逾15億元的不良債權後,與建設公司共同開發土地,謀取利益,使金尚昌(愛山林)損失鉅額開發利益;此外,金尚昌未將相關交易在財報上揭露,涉嫌掏空資產且違反證交法,二審重判8年,林鴻明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其逃亡可能性高,因此限制出境8個月

但臺灣高等法院認為,林鴻明「逃亡可能性甚高」因此在11日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

判決書指出,由於林鴻明應執行有期徒刑長達8年,刑期甚重,應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高達3.05億元,數額亦鉅;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被告係我國知名企業界人士,具相當社經地位及影響力,財力亦豐,逃亡海外另起生活應非難事,足認被告逃匿規避審判及刑罰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逃亡可能性甚高,是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因此對其裁定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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