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警方暴力驅離 監察院:部分員警對民眾懷恨意

2014年發生太陽花學運,民眾因反對立法院強行通過服貿協議,占領行政院靜坐,監察院歷經9年、前後共有9位監察委員接續調查,調查報告認為,警察機關以逾越比例原則之暴力手段執行驅離,眾多民眾頭破血流,蒐證作為不力,糾正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地檢署等機關,要求確實究責、防範未來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014年3月23日晚間至24日凌晨,群眾因反對占領行政院靜坐,警方驅離民眾時遭疑違反比例原則。監察院自2014年4月7日啟動調查後,歷經10次約詢、訪談107人次,其中約詢警政相關人員94人次。並調閱司法及各機關卷證達百餘宗、長期追蹤數十人次司法偵審情形,勘驗行政院監視錄影畫面、蒐證光碟261片,並擷取1萬3724張影像證據,製作勘驗紀錄近2000頁、請有關政府機關鑑識毀損光碟2件,訪談現場當事人及獲國家賠償民眾13人次。今天監委范巽綠、施錦芳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現場也擺出相關卷證。

調查發現,民眾受傷人數為警方統計近4倍,民眾受傷數字被嚴重低估,負責太陽花學運現場維安及驅離之員警,因主管機關警力調派不當且缺乏勤前教育,勤務累積疲憊等負面情緒而宣洩不滿之不法行為,導致許多民眾被毆打致頭破血流,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報告指出,2020年10月14日警政署前副署長蔡蒼柏接受本院詢問表示,警察受傷有191人,但未有醫療機構、檢傷分類及診斷並明等紀錄,警方自行統計民眾受傷有42人。但調查發現,警方執行行政院淨空勤務期間, 2014年3月24日台北市轄內12家醫療院所急診就醫人數就醫個案,共計166人至急診就醫,其中檢傷二級(危急)4人、檢傷三級(緊急)73人、檢傷四級(次緊急)68人、檢傷五級(非緊急) 21人,為警政署提供數據之3.95倍,民眾受傷數字嚴重低估。

范巽綠表示,受傷民眾各有鈍傷、頭部撕裂傷、腹部挫傷、胸壁挫傷、臉部撕裂傷、顴骨骨折、手指骨折、髕骨骨折、左手壓砸傷、右手肱骨骨折,等非以抬離方式驅離造成之傷勢。

監察院調取相關資料發現,2020年9月28日巡察內政部,時任警政署署長陳家欽表示:「警政署已對帶隊指揮官予以懲處」,但經查證後發現,除台北市警局特勤中隊中隊長胡○興於103年5月12日被申誡二次外,未有其他指揮官或員警受議處,顯示警政署未兌現追究責任之承諾。

范巽綠也說,前行政院長江宜樺指示時任警政署署長王卓鈞請求警力支援,並且傳達「能在翌日上班前恢復行政院區秩序」,王於驅離任務執行前,向江報告;部分警察為達驅離之目的,針對靜坐抗議群眾以警棍警盾攻擊致頭破血流,實為民主化之台灣不應出現的情況。

范巽綠指出,約談獲法院國賠判決之受傷民眾,表示多僅於行政院前後廣場靜坐,其中74歲周姓民眾遭鎮暴水車近距離噴射,又遭重裝警力以警棍警盾毆打,致多處骨折後腹腔血腫,於2015年3月21日死亡。現場督導人員及指揮官對暴力視而不見,確有違失,而時任負責指揮官為方仰寧。

施錦芳認為,司法機關認定警方驅離情形逾越比例原則。亦認定確有暴力毆打民眾之事實。民眾遭員警用警棍、鋼製甩棒等警械毆打頭部、臉部、眼角,持盾牌下緣連續攻擊背部及手肘,穿著硬質皮靴及著護具之膝蓋踹擊頭部、耳朵、下頸部、胸口等,又以齊眉警棍剁擊身體各處,用拳頭、踹踢試圖將民眾後腦重摔在地並拖行,並以水柱直接近距離攻擊頭部及身軀等情事。

施錦芳也發現,警政高層部署、調派警力不當,致員警使用暴力驅離,時任中正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坦言:「沒有時間針對所有進行勤前教育,突如其來行政院的攻擊,所以接收誰的部隊也不是很清楚。」未確實對員警進行勤前教育,致部分員警不當值勤。

另外,監察院向法務部調閱事發時相關影像資料,並經勘驗行政院293段監視錄影畫面,檔案大小共計20.2GB及333段現場員警蒐證影像檔案大小共計4萬7489GB,發現北市警局將與案情無相關之動漫人物、花草、風景相片共計百餘張函送檢察機關,未依規定辦理蒐證資料編輯、交接及保存等業務,且內含蒐證人員不雅、不當言論,亦顯示警政署證卷管理不周。

施錦芳最後指出,部分員警行為粗暴、執法過當、對民眾懷有恨意。訪談13位被毆打致頭破血流之獲國賠民眾,表示部分警察行為粗暴充滿負面情緒,獲國賠民眾表示:「警察指著我的鼻子說:『我3天沒睡覺了』」、「警察說:『把他打死』」、「警察打立法委員」、「情緒失控長官要負責」、「急診室民眾頭破血流,流血流的很誇張」等。

訪談事發時於現場聲援之立法委員表示:「鎮暴警察有一種習慣的做法,將民眾圍成一圈,讓媒體拍不到,因為警察不希望媒體拍到畫面」部分警察對民眾懷有恨意:「黑色帽子的鎮暴警察打人的時候,表情是很恨你的」、「我百思不得其解,不知道為何這麼恨我」。

施錦芳總結表示,太陽花學運迄今已逾9年,內政部警政署及北市警察局對情資蒐報、蒐證處理、聚眾防處及媒體應處等事項均已陸續研訂值勤精進改進措施,值得肯定;本院希冀內政部、警政署能徹底檢討改進,爾後公權力的執行者應有完整的培育過程,具備人權保障理念,合法合宜面對人民之抗爭行為,方能促進人民對公權力執法者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