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的酒駕、拼裝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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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天(27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大幅提高酒駕罰則,並增訂乘客「連坐」制、酒精鎖以及沒入、銷毀車輛的規定。

酒駕者受到嚴懲、道路正義得以實踐、無數家庭免於破碎的命運,這真是一個「三贏」的美好局面。事實真是這樣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前,先看一些基本的數字。對於道路交通事故,警方依照情況的輕重分成三級:A1是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A2是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A3是僅有財物損失。從過去幾年的資料看來,A1件數這幾年有緩慢下降的趨勢,A2件數近幾年則是上上下下。

社會大眾關注的酒駕問題,過去5年警方取締件數跟移送法辦的件數,都是持續下降的。107年警方取締酒駕違規總共101,202件,比上年減少2,468件(-2.38%);移送法辦57,826件,比去年減少3,234件(-5.30%)。

表:近5年取締酒後駕車及移送法辦件數
表:近5年取締酒後駕車及移送法辦件數

至於社會大眾最痛恨、最希望嚴懲的酒駕A1事故,從100年的412件、439人死亡,之後就持續下降,到105年就降到95件、102人死亡,近3年都在100件以下。

因為路口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的普及,因為社會對酒駕的厭惡,酒駕經常成為媒體報導的焦點。很多民眾會有酒駕無法無天、越來越猖獗的感覺。但看完上面的數字之後,你是否還認為酒駕越來越氾濫?目前公權力的手段對酒駕完全無效?

從上面的幾個圖表也可以看出,酒駕重大車禍與整體A1之間,有一段不小的落差。酒駕並不是重大車禍的最重要根源。

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07年的A1事故總共有1,457件、造成1,493人死亡、647人受傷。造成事故的前5項原因依序為「未依規定讓車」(201件、占13.80%)、「違反號誌、標誌管制」(143件、9.81%)、「轉彎不當」(129件、8.85%)、「酒後駕車」(96件、6.59%)、「行人(或乘客)疏失」(66件、4.53%)。

整個社會用了全副精力,解決酒駕的問題,以為從此就弊絕風清,人民可以安寧度日。結果我們以為最嚴重的酒駕,在所有重大交通事故原因其實只排第4、占整體重大事故不到7%。同樣的精力、同樣的罰則,如果用在解決前三名的問題,是不是可以拯救更多的家庭免於破碎?

回到這次修法的內容,我們看到了汽機車「分流」,機車的罰則比汽車來得輕。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同交通工具的危害性不同;機車酒駕往往是對騎士本人造成重大的傷害,對第三者造成重大傷害的比例不高。但我們又同時看到,不容易造成重大傷亡的單車酒駕,罰則卻提高了一倍。

新法增加了「酒駕鎖」的規定,因為酒駕被吊銷駕照的人,重考駕照之後,只能開有裝「酒駕鎖」的車子(吹氣確定沒有酒精,車子才能夠發動)。姑且不論在警方的執勤實務上有沒有辦法查核,未來酒駕被吊銷駕照的人,自己的車必須加裝酒駕鎖,如果要跟別人借車,就只能找同樣因為有被酒駕吊照的朋友。這樣是不是有點奇怪?

新法也引進日本的「連坐罰」,酒駕的乘客每人可以罰3000元以下的罰鍰。我們彷彿回到商鞅變法的時代,「一人犯法,全部共刑」。但若乘客並未一同飲宴,要如何得知駕駛是否飲酒?台灣目前並沒有其他法令有「連坐」的制度,這樣一個從日本搬來的條文,會不會有違憲的爭議?大法官會議會買單嗎?

爭議更大的是,酒駕累犯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該車輛的規定。《刑法》關於犯罪工具、犯罪所得的「沒收」,都需要法院裁定。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沒入」,卻只在執勤員警的一念之間。少則幾萬元、多則幾百萬的車,小小員警真的就敢決定「沒入」?一旦沒入之後,又會有多少主張違憲的官司?以及後續國賠的問題?

社會對酒駕的高度關注,是希望避免酒駕造成不必要的悲劇。但立法院這次的修法,卻只是對酒駕者吐口水、貼標籤,然後以為把喝酒的人都污名化之後,就可以解決問題。

因為是吐口水,所以單車即便不會造成重大危害,當然也要一併提高罰則,管他警察實務上會不會開單。因為是吐口水,所以酒駕者就一定要開有「酒駕鎖」的車,警察會不會查、查不查得到,根本不是重點。因為是貼標籤,所以要連坐、要沒入,至於有沒有違憲、能不能落實,也完全不必考慮。

這一切還只是開始,等在後面的還有更多花樣。中國酒駕拘留15天,我們酒駕也要關3天。新加坡有鞭刑,我們也要仿效。洗屍體、殯儀館,哪個最讓難堪,就用哪個。反正酒駕就是該死,完全不必有任何下限。你這次沒肇事、沒傷人,下次也會傷到人,怎麼處罰都不冤。

鞭刑、拘留、洗屍體、連坐罰、沒入車輛、關到死,究竟能不能遏止酒駕的問題?各自有多大的效果?哪個效果比較好?根本沒人知道,也沒人關心。如何解決酒駕的重大傷亡,如何實踐道路正義,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滿足社會對正義的想像。對鄉民而言,嚴刑峻法就是正義的實踐,結果反倒是微枝末節。

所以就如「肉桶法案」一般,你喊1000、我加2000;你喊關1年、我喊關2年。刑期愈高、刑罰愈重,就愈正義;喊的愈大聲,票就愈多。販賣正義,原本就是政客的拿手把戲。

前一陣子,曾經擔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曾經發文,為酒精濃度不到公共危險程度的機車騎士說話,結果引發網民一片砲轟,讓周春米有「大砲打小鳥」之嘆。周春米沒說出口的是,你法律訂得再重,如果最終法官不買單、判不下去,一切都是枉然。

社會對於酒駕者不分情節輕重,一股腦的喊打喊殺,不管最後能否落實、有沒有效,其實是用「空包彈打小鳥」,看似砲聲隆隆,實則什麼也打不到、改不了。把所有酒駕者不分情節輕重都當成酒鬼,把一切精力都放在吐口水、貼標籤、污名化,七拼八湊出一部「聯合國」的拼裝車,不可能解決任何問題。

如果不是錯誤的人,誤導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同樣的精力、同樣的時間、同樣的關注,如果放再對的地方,其實可以挽救更多無辜的家庭。

【作者 單厚之/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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