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嬰重傷雙眼失明 保母之夫遭求處重刑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新北市謝姓女子受託照顧近4個月大女嬰,涉嫌傷害女嬰導致下巴瘀青,其謝姓丈夫則涉搖晃女嬰,致女嬰腦出血、腦部萎縮、雙眼失明,士檢起訴謝姓夫婦,並請求法院重判謝男。

士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被害女嬰在剛出生幾個月的生命裡,即遭逢謝男本案犯行,健康長大的機會就此戛然而止,再也無法如同一般人一樣,用正常的視覺去認識這個世界。

檢察官認為,被害女嬰迄今的人生泰半在與本案傷勢帶來的症狀對抗,造成父母無法抹滅的傷痛,謝男造成的傷害既深且重,遑論謝男迄今矢口否認,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起訴指出,未領有保母證照的謝姓女子於民國108年1月底起受託週一至週五全天候照顧女嬰,同年2月13 日,女嬰的父母接回女嬰過春節年假,發現女嬰下巴兩側瘀青。

108年2月17日晚間,女嬰父母將女嬰送回謝姓夫婦淡水區的住處;同月19日晚間,謝女丈夫下班返家,謝女外出,交由丈夫照顧女嬰;謝男涉嫌以激烈搖晃等方式傷害女嬰,導致女嬰昏迷不醒。

女嬰經謝男送醫急救,被診斷出受有虐待性頭部創傷、癲癇等傷害,經手術治療後,仍因腦傷受有腦部萎縮、腦傷後頑固型癲癇合併腦視皮質盲、發展遲緩等重傷害。

謝女否認傷害女嬰,辯稱下巴瘀青應該是圍巾造成的;謝男則辯稱,當時女嬰坐在椅子上玩,他短暫離開返回後,才發現女嬰意識不清。

檢察官認為,女嬰下巴受傷期間,只有謝女照顧女嬰,而女嬰送醫急救前,也只與謝男共處一室,因而認定2人涉嫌重大;台大醫院鑑定報告也認為,女嬰所受腦傷多數是人為故意造成,少數為車禍造成,圍巾也難以造成女嬰下巴瘀青。

檢察官日前偵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起訴謝女,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重傷害罪嫌起訴謝男。(編輯:張銘坤)110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