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身高差1.1公分不能考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滿1年失效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憲法法庭今(31)日宣判,警察及消防人員考試規定女性須達160公分,排除女性應考人群比例顯高於男性,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宣告違憲,相關規定自宣判日滿1年時失其效力。

全案緣於,陳姓女子報考消防人員考試,因身高158.9公分,未達內政部規定女性須達160公分標準,她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卻敗訴確定,因此提起憲法法庭審查。

憲法法庭今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含消防)人員考試規則規定男性須達165公分,女性須達160公分,排除女性應考人群體比例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受不利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日起,至遲於滿1年失其效力。

判決理由指出,依國健署2017年至2020年之統計資料,在符合系爭考試應考年齡範圍內(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 172.0 公分,女性約為 159.5 公分。

該規定雖考量國人男性與女性平均身高差異,訂定不同最低身高標準,實際上卻將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為 165.0 公分,遠低於國人男性平均身高 7 公分,就身高百分等級常模而言,排除僅約 10%之男性,使絕大多數男性均得通過身高限制,而得以報考;然而,對於女性而言,反而定為高於國人女性平均身高 0.5 公分之 160.0 公分,排除約 55%之女性。

大法官認為,該規定適用結果,僅排除約 10%的男性,卻排除高達 55%女性於應考資格外,且根據歷年國人身高統計結果,此性別差異在統計上顯著性亦呈現長期穩定狀態。綜上,已足認該規定構成對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之不利差別待遇。

原文出處:快新聞/女子身高差1.1公分不能考消防員 憲法法庭判違憲:滿1年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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