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學生患「選擇性緘默症」一受驚就呆若木雞 校工竟趁機性侵免坐牢

因為賠償50萬元和解,台中地院法官輕判淫校工徒刑2年,緩刑5年,免牢獄之災。(本刊資料照)
因為賠償50萬元和解,台中地院法官輕判淫校工徒刑2年,緩刑5年,免牢獄之災。(本刊資料照)

台中市某高中Y姓女學生罹患「選擇性緘默症」,在極度焦慮的情況下,想說話也無法發出聲音,全身僵硬,無力反抗,因此該校蕭姓校工在2016年間,在Y女拿課桌椅給他修理時,趁機猥褻,接著伺機性侵3次,然後變本加厲,放學後在校門口堵Y女,將她帶到汽車旅館性侵共6次,但因為達成和解、賠償50萬元,法官輕判他徒刑2年,緩刑5年,免除牢獄之災。

蕭姓男子(案發後被解聘,目前擔任物流司機)在台中市某高中擔任工友,2016年間,Y女拿課桌椅給他修理,他發現,Y女一緊張就會呆若木雞,全身僵直,他試探性的摸了Y女,對方竟然楞在那裡,沒有反抗。

事實上,Y女罹患「選擇性緘默症」(Selective Mutism),患者並非自己決定在某些場合保持緘默,而是處於極度焦,即使想說話,也無法發出任何聲音,更遑論反抗、出聲求救,這是一種心智缺陷,蕭男卻趁機撫摸Y女胸部、臀部,同年9月、12月,他重施故技,甚至準備情趣用品「跳蛋」,猥褻Y女私密處。

Y女因無法反抗更加焦慮,見到蕭男就像看見鬼一樣,整個人傻住,於是6度被他在校門口堵住,帶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最後,Y女將遭校工狼吻的不幸遭遇在臉書披露,家長憤怒報警,案經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利用Y女心智缺陷,犯下乘機性交罪,行徑實不足取;但因其犯後態度良好,深有悔悟,且審判期間與Y女家長達成和解,賠償50萬元,Y女也願意原諒他,所以法官認為蕭男違反的「乘機性交罪」,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他而言還是過重。

合議庭援用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免除了牢獄之災;但蕭男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Y女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聯絡行為,此外,還得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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