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勞動部:不分男女都要保障、工會沒有同意權

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基法草案,要求雇主應不分性別保障夜間工作勞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報系資料照)
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基法草案,要求雇主應不分性別保障夜間工作勞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釋字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49條第1項(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基法草案,要求雇主應不分性別保障夜間工作勞工,如果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協助事項應通知工會,工會可以要求協商,雇主不得拒絕,但工會沒有同意權。

據勞動部2019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資料、以受僱勞工730萬推估,全台約有10.22萬人從事大夜班、69.3萬人從事輪班,估計此次修法可望通通納入保障。

依預告草案出「雇主使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雇主如要使勞工夜間工作,在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運用時,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予以協助」、「工會可以與雇主協商」。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表示,此次不分性別,只要雇主要求勞工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法令規定,如果沒有大眾運輸工具時,雇主應提供交通工具、交通費或宿舍等協助事項,如果雇主未提供就要求勞工夜間工作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黃維琛說,至於協助事項則要事先通知工會,如果工會認為有疑義,則事業單位不得拒絕協商,但在協商通過前,雇主仍可用其原本的協助措施進行。

黃維琛提及,如有雇主原本提供女性勞工福利津貼,但未來新法上路後,提供其他性別勞工不同的福利津貼,則可能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