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脅讓小四上雜誌 小三宣示主權判拘役20天

(中央社記者侯文婷台北28日電)台南一名洪姓女子與已婚盧姓男子交往期間,因懷疑對方的張姓同事當小四,發簡訊告誡張女說能讓她上雜誌,遭恐嚇罪嫌起訴。二審判洪女拘役20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洪姓女子民國105年與盧姓男子交往期間,因懷疑張姓女子當小四,因此傳簡訊給對方說,若她想上雜誌,自己可以成全,並提到張女家庭及工作狀況。張女擔心個資外洩,對洪女提告,台南地檢署依恐嚇罪嫌起訴洪女。

洪女在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是因接到張女以盧男手機來電,還在電話中自稱正宮,才會以簡訊宣示主權,告訴對方她只是小四,並無恐嚇意思。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洪女無罪,經上訴後,二審交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台南分院認為,洪女曾說,讓張女當小四一事鬧上雜誌,會讓事情「比較難看」,代表她知道將外遇公諸雜誌對他人名譽有所危害;且簡訊內容提及張女資料,確實使對方心生畏懼、有不安全感,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洪女拘役20天,得易科新台幣2萬元罰金。

最高法院近日駁回洪女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李亨山)10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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