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的憲法里程碑

作者:李念祖

同婚釋憲保障同婚 挺同團體歡呼(圖片來源:中央社)
同婚釋憲保障同婚 挺同團體歡呼(圖片來源:中央社)

萬方矚目,回答同性婚姻是否受憲法保障的大法官釋字第 748號解釋出爐了!這項解釋開啟了同志締結婚姻或伴侶關係之門,台灣成為亞洲各國在這個議題上推動性別與性傾向平等的先驅。

準確地說,大法官並沒有說民法禁止同性結婚是違憲的;因為民法並無任何是否允許同性婚姻的規定,也就談不上禁止同性婚姻是否違憲的問題。

大法官認定的是,民法缺乏規定,保障相同性別的二人,得為了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是違憲的。簡單地說,民法違憲,是因為只規定了異性婚姻關係,而沒有規定同性二人也可以為了共同生活而成立親密而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

大法官期待立法院在兩年之內修訂相關法律,如果屆期沒有修正或制定法律,戶政機關就必須接受並辦理同性之二人的結婚登記。

大法官甚至沒有說,憲法要求民法一定要規定同性二人也可以結婚;所揭示的憲法要求是,同性二人也該像異性二人可以結婚一樣,為了共同生活而成立親密而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

直白地說,大法官為立法院究竟是修改民法條文、另立專章,還是制定如同性伴侶法的特別法,預留了空間。但是,如果兩年內沒有完成修法或立法,政府就必須受理同性婚姻登記。

所以,對於期待結婚的同志而言,如果立法院在兩年內沒有完成同性伴侶法的制定,就可以結婚了。如果立法院制定的是同性伴侶法一類的立法,而與民法的婚姻有所區別,同志可以締結「為共同生活而成立親密而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但是不是稱為婚姻,還要看立法院的決定。

兩年內能夠完成立法或修法的好處,是同性締結永久、親密、排他的結合關係,可以更周延地規定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間關於稱謂、親子、收養、財產、繼承等等關係。如果不能及時完成修法或立法,同志可以得到婚姻之名,但是在各種實質關係上如何等同或比照異性婚姻關係處理,可能還會有許多的不確定,社會需要摸索。

本案只有兩篇不同意見書。沒有任何協同意見書,可見大法官之間具有相當高度的共識。黃虹霞大法官的意見書,也許會被視為保守觀點的代表;卻是一篇情辭懇切,具有憲法高度,令人動容的傳世之作。

值得注意的是,本號解釋援用了平等保障的憲法原理,基於性傾向難於變更,而同性性傾向者為社會上孤立隔絕的少數,受刻板印象影響,久為政治弱勢,難依民主程序扭轉劣勢地位,大法官們因此使用嚴格基準審查基於性傾向而為婚姻關係上的差別待遇,宣告民法違憲。又將婚姻的實質內容,使用「為了共同生活,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加以描述,仍以憲法第22條人權概括條款做為立論基礎,雖然未將「親密而排他的永久結合關係」直接與憲法第14條規定的結社自由相連結,但是「親密結社關係」的實質定性,也已呼之欲出。本號解釋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聲息互通,亦不遜色。

大法官的解釋,將憲法價值輸入同性婚姻的議題,為此一問題在台灣得到合理的解決,邁出的一步,對於亞洲乃至於世界都會有正面影響,也對立法院型塑婚姻關係的立法裁量,給予高度尊重,在很大的程度上具有平息社會紛爭,指引方向的作用,是一則值得關心的公民肯定而且仔細閲讀的憲法解釋,對於台灣的憲政與社會發展,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義!

*本文作者為東吳大學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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