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議價法 最快明付委

圖為上月15日舉辦的媒體議價草案公聽會。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馬瑞璿/攝影
圖為上月15日舉辦的媒體議價草案公聽會。聯合報資料照片 記者馬瑞璿/攝影

鑑於大型數位平台長期使用媒體產製的新聞內容,進而獲得龐大的廣告利益,導致新聞產業出現生存危機,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最快明天可交付委員會審查。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林宜瑾、邱志偉等人近日提出「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建議由數位發展部擔任主管機關,並透過專法建立新聞媒體要求平台為使用新聞內容付費時的法律依據。

根據草案內容,為了促進數位產業平衡發展,解決協商力量不對等,維持自由且多元的新聞媒體,強化公共討論及民主問責,維護大眾知的權益,因此特別制定「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草案」。

草案定義數位平台,是指顯示、散布,或者導引使用者至新聞媒體線上報導內容的網站與其他線上服務;數位平台經營者,則是指直接或間接控制數位平台經營,並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或是未在我國領域內設立商業據點,但有事實足認與我國有實質關聯者。

草案明定,新聞媒體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議價登記,並向數位平台經營者提出議價請求;經過主管機關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應依規定與提出議價請求的登記新聞媒體進行協商。

草案規定,登記新聞媒體自提出議價請求,經過三個月以上未能與公告的數位平台經營者達成議價協議,得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指派調解人,進入調解程序,雙方同意提交調解者亦同。調解期間為兩個月,經雙方同意得延長兩個月,以一次為限。

依該草案,如果調解程序已結束,雙方尚未達成協議,登記新聞媒體得以將議價事宜提交仲裁;仲裁庭應該採納較為合理的當事人最終報價作為仲裁判斷,僅有一方提出最終報價者,仲裁庭即應採納之。

草案並規定,跨境平台未按時申報代理人、數位平台或新聞媒體違反誠實信用協商義務,以及違反仲裁判斷,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且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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