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道存抗告駁回確定 要再關1年3月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涉嫌行使偽造私文書、公益侵占2案,北院裁定應執行4年3月,須再服刑1年3月。孫提抗告遭高院駁回後,最高法院日前駁回確定。孫道存已於13日入監服刑。

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中)涉嫌行使偽
造私文書、公益侵占2案,法院裁定應執行4年3月,扣
除已服3年刑,須再服刑1年3月。檔案照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中)涉嫌行使偽 造私文書、公益侵占2案,法院裁定應執行4年3月,扣 除已服3年刑,須再服刑1年3月。檔案照

前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董事長孫道存因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近新台幣200億元,被依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判刑3年定讞,去年1月1日服刑期滿出獄,但隨即因涉及公益侵占案遭羈押,後來改裁定3000萬元交保,最終判刑1年6月定讞。

台北地檢署就2確定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台北地方法院今年2月間裁定,2案應執行4年3月;換言之,扣除已執行完畢的3年徒刑,孫道存剩餘刑期仍有1年3月,必須再度入監。

孫道存不服北院裁定提起抗告,表示2案犯罪動機、情境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他現年71歲且罹病,生命十分有限,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已入監執行完畢,深切體悟犯罪不可行,已無入監矯正必要。

抗告指出,若入監再執行1年3月,所造成的痛苦將成等比方式增加,有偏重過苛之情,不符罪責相當的要求,請求定執行刑減為有期徒刑3年2月。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孫道存目前需定期追蹤與檢查,及施打針劑與口服藥物,如發監執行,監所可以依醫囑妥善照料。

高院裁定指出,孫道存2案所受宣告總刑期為4年6月,如依請求定應執行3年2月徒刑,有關公益侵占罪部分,無異減縮為2月徒刑,減縮達1年4月,無法貫徹量刑公平正義理念,3月間再度裁定駁回。孫道存二度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仍裁定駁回。

台北地檢署於高院裁定後寄發執行通知,要求孫道存4月13日到北檢執行科報到。孫道存表明罹病,希望延緩執行,但檢察官並未核准,孫於13日上午報到後,入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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